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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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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21 第 703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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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一家办公设备厂的保安,因上班期间回家拿手机而遭遇车祸身受重伤。人社局对伤者李某忠作出工伤认定,后被该办公设备厂告上法庭。该厂认为,李某忠上班时间擅自外出办理私事,并在喝了酒的情况下而发生交通事故,他们请求法院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判决。这起发生在2012年2 月的意外事故,在近日才落下尾声。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办公设备厂的诉求,维持工伤认定。 ■员工拿手机遭遇车祸,企业否认工伤 33岁的四川人李某忠是港口镇石特社区一家办公设备厂的保安。2012年2月21日19时,上夜班的李某忠到厂打卡后发现没有带手机。由于厂里没有配备对讲机,李某忠和同事间的联系都是靠手机,加上工厂离出租屋不远,他请了假后骑自行车回到了出租屋。 19时08分,李某忠从出租屋拿到手机后,骑车返回公司上班。李某忠途经港口镇沙港路穗安福记川菜对开路段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医院诊断,李某忠为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2年6月25日,李某忠带着劳动合同、上班路线图及相关病案材料等,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向李某忠所在的办公设备厂了解情况,该厂却认为李某忠在上班时间擅自外出办理私事,并在喝了酒的情况下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他的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 ■不满工伤认定,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6月14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认定为工伤。办公设备厂不服该决定书,于2013年8月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 市人社局认为,受理李某忠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局依法向涉案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但办公设备厂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忠存在醉酒的事实。市人社局认定李某忠的受伤为工伤,并无不当。 市第一法院认为,李某忠事发时在上班时间内,且遭遇交通事故的地点符合他到厂上班的合理路线,因此李某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一审驳回办公设备厂的诉求,该厂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保安属因公外出,终审维持原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李某忠上班后回家取手机的行为若属于为工作需要取工作必需品的,可认定为因公外出,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那么,李某忠返回家中取手机是否为因公外出?他的外出又是否得到了批准? 市中级法院查明,该办公设备厂每班均有3名保安,共有三个岗位,每名保安一个岗位,公司并没有提供通讯工具给保安,因此保安之间工作联系是通过自己的手机进行。多名保安也确认,如发生突发事件,他们之间需要通过手机互相联系,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忠的个人通讯工具属于工作必备品。 此外,李某忠在当天离开工厂前曾向保安主管请假,并跟同事陈某华称自己要离开公司返回家中取手机。因此,法院也认定李某忠是取得了工厂相应管理人员的批准回家取工作必备通讯工具的。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办公设备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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