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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上代收货款被骗20万元


2014-04-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17 第 703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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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 聊天时,并不会显示好友的QQ 号码而只有昵称。在古镇做灯饰生意的周志军和安芷芳,利用香港银行账户无偿帮人代收国外货款,但在转账过程中却被同样QQ 昵称骗走20 万元。好心却办了坏事,在无偿委托关系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代收20万货款,转账过程中遭遇骗局
  周志军与安芷芳在古镇共同经营灯饰生意,两人与在深圳做物流业务的邓国华有两年多的业务往来。但因2013年5月的一笔业务,昔日的生意伙伴成了法庭上的原被告。纠纷的缘由,是一笔通过QQ 聊天进行的案值20万元的代收货款。
  2013 年 5 月, 邓国华用其名为ALLEN 的QQ 号与周志军名为anan的QQ 号取得联系。邓国华称要收取国外汇来的一笔货款,欲借anan香港银行卡接收。anan表示同意,并将其香港银行账户通过QQ 发送给ALLEN。聊天中双方还商定按6.11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汇付给ALLEN。
  2013年6月21日,希腊客户通知ALLEN,34260 元美金已汇到了指定的anan账户。当日10时40分12秒,anan收到“ALLEN”从QQ 上发来的浙江温州银行账号。11时14分26秒,周志军的未婚妻安芷芳将209060 元转至浙江温州蔡某欣的账号。
  当安芷芳感到意外的是,当天13时29分,“ALLEN”还在QQ 里另向她借款5万元急用,但安芷芳对此予以拒绝。也就在当天,直到真正的ALLEN 通过QQ要求anan将款汇到他的银行账户时,双方才发现出了大事。
  ■庭审焦点:两个“ALLEN”先后要求汇款,孰真孰假?
  2013年7月16日,邓国华一纸诉状将安芷芳、周志军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的同时,还要求两名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他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而安芷芳、周志军并没有履行委托关系中的转交义务。两人在转账前既没有核实QQ 号码,也没有通过电话与邓国华核实,仅仅通过相同的QQ 名称加以认定,最终导致误按他人指令将货款汇付给了骗子。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法应由周志军、安芷芳自行承担。
  周志军和安芷芳则大呼冤枉。“邓国华曾经打电话给安芷芳,说自己的QQ号被盗了,要求安芷芳再重新加其一次,而重新加的QQ 号的表面外饰与之前的QQ 号均一致,交谈内容与之前的聊天内容相吻合。”周志军在庭上说。更重要的是,事发时提供浙江温州银行账号的“ALLEN”还在QQ 中提供了安芷芳唯一用于转账识别的“水单”(国际汇款单)。
  周志军和安芷芳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这起纠纷很可能涉及第三方黑客入侵电脑,窃取用户信息后行骗。邓国华已经报案,而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受托人未尽义务,应承担全责
  安芷芳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前的委托关系是有偿的,故本案应按无偿的委托合同认定。市中级法院认为,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起纠纷中,周志军、安芷芳在将款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委托人邓国华时疏忽大意,没能发现提供浙江温州银行账户的ALLEN 与之前商谈委托收款业务的ALLEN 并非同一个QQ 号码,导致将款项汇付给委托人邓国华以外的其他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法应由周志军、安芷芳自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周志军、安芷芳向邓国华支付209063元及利息。周志军和安芷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驳回,该案维持原判。(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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