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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坠桥致一死一伤


2014-04-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11 第 702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2012年10月16日2时20分,南区105 国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在途经中山三桥时失控,车辆坠入桥底,车上五名成员一死一重伤。得知乘客林小彬重伤不治后,轿车司机周恒宾自行离开了医院,也没有报警。周恒宾三天后向警方自首,但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被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周恒宾状告交警部门,认为他离开医院是为了筹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周恒宾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肇事逃逸?
  ■轿车坠桥一死一伤,司机被认定肇事逃逸
  2012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35岁的河南人周恒宾驾驶小轿车,搭载林小彬、郑程俊、林郝佳和林明义等人途经南区中山三桥。周恒宾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翻落桥底。在伤者林小彬、郑程俊等人被送往市中医院救治后,周恒宾也乘车去到该医院。在获知林小彬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恒宾自行离开医院。期间,周恒宾并没有报警。
  2012年10月19日,周恒宾到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投案自首。2012年11月12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恒宾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3月22日,市第一法院认定周恒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一审判处周恒宾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交警部门也对周恒宾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在提出行政复议无果后,周恒宾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交警部门的该项处罚决定。
  ■车主称为筹钱而离开,被吊销驾照将无以为生
  周恒宾在庭上辩称,从四名证人的证言中可知,发生事故后,车内人员先自救,而后打电话报警,因此民警到事故现场时,没有看到有人在现场。周恒宾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着急筹钱救人而走开了,所以交警到医院也没有看到他。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种情形,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周恒宾提供了湖南老家当地村委的证明,称其家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周恒宾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平时驾车从事蔬菜批发维持生计。如因一次意外让他终身不能持有驾驶证的话,他的家族将陷入极度困难的生活窘境。而且在这次事故中,周恒宾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三四十万元,不但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而且还借了大量外债,如不能驾车批发蔬菜,生活无以为继。
  ■法院认定车主肇事逃逸,维持相关处罚决定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周恒宾在案发后没有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也没有报警。在医院获知林小彬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恒宾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自行离开了医院,案发后三天不在正常居所居住,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也是通过他人,以致案发后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肇事者周恒宾作出处理。
  因此,周恒宾主观上故意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逃避公安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理,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制裁,逃避公安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周恒宾向亲戚朋友借钱以赔偿被害人,后来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是属于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对于周恒宾所称是家庭里的主要经济支柱的意见,法院认为这不是对他从轻处理的法定理由。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交警支队认定周恒宾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支持对周恒宾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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