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以房抵押典当30万
|
|
2014-04-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10 第 702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
|
空口无凭立据为证,坦洲镇的居民方先生就因典当房产惹上官司,最终又因为证据不足而终审败诉。除了被判偿还30 万当金外,方先生还得支付3 万元违约金以及2.5 万元律师费。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签订典当合同后无力偿还,典当行按约追索 2011年7月,坦洲镇的方先生因需融资贷款,与当地一家典当行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书》。方先生以其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从典当行取得了30万当金。双方约定典当期限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3%。 合同还就违约事项进行了说明,如果方先生不能按期归还当金,应向典行承担当金本金、综合管理费、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 典当期限届满后,方先生又到典当行数次续当直至2012年12月17日。后方先生未到典当行赎当或续当,而被典当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被告称帮朋友典当,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方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这起纠纷真实的借款人是他的朋友李先生。当时,由于李先生的房屋不能够进行典当,所以典当行的杨经理就给李先生出主意,用方先生的房屋作为典当。方先生还称,杨经理当时口头告诉他,如果因此产生争执,典当行可以配合方先生打官司,在另案开庭时可以将涉案房产证出示给法庭使用,也可以配合方先生拿房产证去国土局办事。但是,这些承诺并没有写入典当合同中。 典当行则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法院一审判决方先生偿还当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律师费。方先生表示愿意偿还30万当金,但对5.5万元违约金和律师费,他表示拒绝并就此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被告因证据不足,终审被判偿还35.5万元 市中级法院认为,典当行已经依约向方先生发放了30万元当金,方先生理应依约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并赎回当物。但方先生没有依约履行,也没有办理续当手续,因此已构成违约。 方先生辩称,典当行在事后拒不协助他到国土部门办手续,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因此是典当行违约在先。但是,方先生又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其辩解没有被法院采信。近日,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方先生向典当行偿还当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5.5万元。同时,该典当行对方先生抵押物业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典当合同时,应将具体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
|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胡怡静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