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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成捅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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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4-02 第 7016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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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3岁的四川小伙陈刚,因向他人借钱遭拒,后纠结同伙陈小军持刀追砍多名被害人。陈小军持匕首将其中一名男子捅伤致死,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陈刚在2013年6月投案自首后,于去年11月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根据受害人吴先生的证言显示,2011年6月,一名和陈小军、陈刚一起玩的男子在沙溪镇隆墟三街附近向吴先生借1000元钱,但遭到吴先生拒绝。几天后,该名男子带着陈小军等人找到吴先生,并将他打了一顿。吴先生到隆都派出所报案,可能因此与陈小军等人结了怨。 2012年9月14日晚11时许,陈刚打电话给吴先生让他过去谈点事,吴先生以没时间为由拒绝了。“他警告我说,到时被他逮到就别向他求饶。”次日凌晨3时35分许,吴先生一个朋友邀他到沙溪镇庞头村的潮汕砂锅粥店吃宵夜。吴先生叫上张某和胡某一起前往,在等菜过程中,陈刚和陈小军骑着助力车也来到了粥店。 陈刚去到该店后,立即持塑料凳砸打吴先生,遭到吴先生的反抗。陈小军就手持匕首追打吴先生,陈刚持刀追打被害人张某、胡某,并将胡某的下颚刺伤。陈小军将吴先生的胸部及手部刺伤后,又持匕首参与到陈刚和张某、胡某的打斗中,并捅刺张某的胸部。随后,张某在逃跑过程中倒地不起,陈刚驾驶助力车搭乘陈小军逃离现场。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小军落网后,在去年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6月26日,陈刚在四川省泸县向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1月,检察机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陈刚的辩护律师认为,陈小军的行为过限,陈刚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陈刚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市中级法院认为,吴先生证实案发当晚陈刚已打电话对他进行了恐吓;同案犯陈小军供称陈刚多次催促他才去到案发现场;被害人胡某明确指证,陈刚持刀捅伤了他的下颚。由此可见,陈刚不仅纠集同伙,还持刀积极参与了打斗,张某的死亡虽然不是他导致,但本案属共同犯罪,且陈刚是主犯,因此应当对张某的死亡应负刑责。 此外,陈刚在投案后拒不供认动手打人,也没有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近日,市中级法院判决陈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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