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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群殴致人死亡


2014-03-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8 第 701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少年肖某辉因常受一名吸毒人员的骚扰及威胁,便找其"大哥"处理该事。"大哥"李某彬先是把吸毒人员赖某泽叫到跟前警告,后又伙同6 人把赖某泽带到南朗镇崖口沙头涌海边"冲凉洗脑"。赖某泽被几人拳打脚踢后,在第6天不治身亡。2013年6月,涉案被告人相继获刑,其中被告人邱某圣不服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审议后,终审判其有期徒刑5年。
  ■参与殴打他人致死,男子获刑10年提起上诉
  肖某辉案发时未满18岁,在南朗镇跟着李某彬等人无所事事。2012年1月,肖某辉常被一名叫赖某泽的男子骚扰及威胁。“赖某泽天天打电话让我一起去收数和砸店,但我都没有理他。同年1月3日,赖某泽又打电话说因为我不理他,所以要找人打我,我就将此事告诉了李某彬。”
  2012年1月10日晚10时许,李某彬集结六七名男子在南朗市场后一间牛杂店吃宵夜。期间,李某彬把赖某泽叫到宵夜店,警告他不要纠缠肖某辉,并打了几个耳光。但赖某泽刚走几步就发短信威胁将报复肖某辉。李某彬得知后,纠集邱某圣及李某平、王某辉、邓某能、王某勇等人,把赖某泽挟持到了南朗镇崖口沙头涌海边。
  赖某泽被几人拳打脚踢后被释放。同年1月14日下午,赖某泽才到派出所报案,2天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赖某泽因钝性暴力致肠系膜及肠管挫伤并破裂,引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他的因伤致死,与被殴打有直接因果关系。
  肖某辉等人相继被判刑,参与殴打赖某泽的邱某圣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0年。邱某圣认为判决过重,后提起上诉。
  ■无法查明致命伤是谁造成,从犯终审获判5年
  邱某圣否认自己参与殴打被害人赖某泽,并指出赖某泽对其因伤致死引具有过错。此外,邱某圣的其家属对赖某泽家属赔偿16000元,获得了对方谅解。邱某圣的律师请求法院改判缓刑。
  市中级法院审查发现,该案是因赖某泽不断骚扰肖某辉并威胁殴打肖而引发,因此赖某泽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且法医鉴定意见书也证实了被害人延误治疗时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法院对邱某圣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一说予以采纳。
  同案犯李某平等人都证实邱某圣有对赖某泽实施殴打的行为,但肖某辉的多份供述前后矛盾,无法查明是谁用膝盖顶了赖某泽,造成该致命伤。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邱某圣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邱某圣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当事实如本案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便认定为轻罪。
  
  
 
见习生陈泳蓓记者 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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