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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排别墅公共门柱被占用新房主装修不成起诉邻居


2014-03-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5 第 700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解元杰

  2012 年底,东区的廖先生夫妇俩从他人手中买下西区沙朗锦绣花园的一幢二手别墅,夫妇俩正打算把屋子重新修葺,却发现大门处和隔壁别墅相连的门柱被邻居独占并擅自加高。廖先生夫妇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把邻居程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纠纷缘由:买房欲装修,一侧门柱被邻居拔高
  2012年年底,廖先生夫妇俩从案外别人手中买下西区沙朗锦绣花园中朗三街的其中一幢别墅。夫妇俩打算对别墅进行重新装修时发现,他们花园围墙的一侧门柱与另一侧明显高度不一,相差达1.2米。由于高的一侧还贴上了大理石,廖先生无法打洞,连大门都装不上。
  廖先生敲开了邻居程女士的大门。程女士住在该小区已有7年时间,2005年4月,程女士装修她的房屋时,将两家共有的门柱与其房屋花园围墙的另一门柱一并加高,装修成自己的花园大门使用。由于两房接壤的花园以一围墙分□,靠大门处的门柱分别与两房围墙边上的另一柱各自形成花园大门。程女士擅自扩大其门柱的施工范围,导致廖先生装修陷入困境。双方协商不成,2013年6月4日,廖先生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请求判令程女士立即对廖先生专有部分的柱子恢复原状,并每月赔偿2000元的装修损失费。
  ■争辩焦点:两家共用一门柱,该怎么分?
  市第一法院现场勘验发现,讼争门柱与其连接的围墙将程女士与廖先生两家别墅分□成两个独立的空间,由于门柱是开发商所建,主要功能是分□及作大门门柱之用。廖先生及程女士分别对讼争门柱行使权利的界限应以门柱中间为界。程女士在2005年装修房屋时,没有考虑到是否侵害邻居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在原邻居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讼争门柱装修归自己使用,因此已侵害到廖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判令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将靠廖先生别墅一侧的门柱装修拆除。
  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她称在2005 年装修时已经向发展商交纳了3000元装修按金,发展商也每天派人监管。廖先生的上一买家对门柱是没有异议的,发展商对门柱的改变也没有异议,门柱的直径没有改变,程女士只是将门柱加高。她请求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终审判决:邻居拔高门柱已侵权,需恢复原状
  廖先生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程女士一直把门柱当成是法律上的共用部分,这是错误的。在法律上,涉案的门柱以中心线为界,门柱是起分割双方空间的作用,也是分割双方各自享有的面积。程女士称交了3000元押金给物业公司,并不等于该公司认同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程女士坚称自己已向发展商交纳装修按金,并在发展商监管下进行装修,而且6号房前业主对其加高加宽讼争门柱的行为没有异议,但程女士对此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发展商也没有权利同意程女士处置讼争门柱靠廖先生房屋的部分。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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