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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投标为名诈骗114万


2014-03-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21 第 7004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骗取多家建筑单位“保证金”共计114万,竟还能忽悠对方写下自愿书,被告人王某久设下“局中局”,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制裁。2012年4月至6月间,我市一家实业公司的总裁助理王某久,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多家建筑公司洽谈厂房建筑工程的过程中,以交纳“工程诚意金”、“投标信誉保证金”等名义骗得三家建筑公司共计114万元。一审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王某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驳回。
  ■犯罪事实:诈骗百万还忽悠对方写自愿声明
  2012年5月28日,王某久与A 建设公司洽谈厂房建筑工程,谎称自己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特地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并承诺中标,骗得对方信任后以需要交纳“工程诚意金”为名,骗得该公司38万元。
  同年5月31日,王某久换了名目,以需要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为由,骗得B建筑公司负责人郭某38万元。同年6月7日,王某久故技重施,继续以需要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为名,骗得第三家建筑公司38万元。
  自此,王某久共骗得三家建筑公司共计114万元,并以撇清受贿的嫌疑“忽悠”了三位负责人补签《承诺声明书》载明:“无论我司是否中标或者能否签订合同,我的行为都是代表公司自愿向王某久先生提供信誉保证的行为,不存在贿赂行为以及王某久先生受贿行为。”
  2012年7月30日,王某久被警方抓获。案发后,王某久还一度坚称,他已向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郑先生退还了38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获刑11年,后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2日,原审法院审查多名受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久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坚称自己确实负责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没有编造谎言骗取建筑公司的信任,而《承诺声明书》仅证明建筑公司有向他支付佣金的意向,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收取佣金,称不上是诈骗罪。
  王某久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证明三家公司负责人支出了114万。而且,王某久已退回38万,该38万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且建筑公司一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量刑畸重。
  ■二审:被告人设“局中局”,38万已还款也是空谈
  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发现,王某久一再强调已退还其中一笔38万的款项,原来也是一场骗局。事实的真相是:2012年7月10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久约其中一公司负责人在酒店面谈骗取签名收据。被害人郑先生回忆称,王某久说自己的妻子已带着钱在酒店外等候,骗郑先生在收据上签了名,后趁他不注意拿着收据逃跑了。
  而且,第二家被害单位负责人郭先生也称,王某久也曾经以还钱为由,骗他在收据上签名后预备伺机逃跑:“还好当时我们公司的同事一再阻拦,他才没有骗到我签名的收据。”而且,证人郭某、周某的证言都可以证实,王某久并没有实际向郑先生归还38万元。
  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尹莫娇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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