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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53张发票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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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18 第 7001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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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针织企业负责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虚开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62万余元。2013年4月落网后,该企业负责人杨某谦在11月被市第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该上诉维持原判。 ■虚开发票获刑4年,被告人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谦受聘任我市一家针织公司经理,并负责管理该公司全面工作。为骗取出口退税,杨某谦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两家贸易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 份,税款数额共计621350.47元。 2013年4月22日,杨某谦在广州市白云机场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5月14日,警方在杨某谦家中缴获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印机一台。 市第一法院认定,杨某谦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杨某谦不服判决,随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经理虚开发票,是否属单位犯罪? 杨某谦及其辩护人提出,针织公司为其中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该贸易公司将本来给针织公司的订单转给了东莞一家制衣厂生产,但其中的原材料是由针织公司提供的,因此,原材料部分的税款不应计处犯罪数额中。此外,杨某谦是针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这起案件应属单位犯罪。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谦声称东莞一家制衣厂生产的货物的原材料是由杨某谦所在的针织公司提供,这仅是杨某谦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其次,该部分货物由东莞的制衣厂为中山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生产的,但杨某谦却以针织公司的名义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属于没有货物购销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构成犯罪无疑。 这起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法院认为,杨某谦只是针织公司的管理人员,并非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他的意志难以体现单位的意志;同时,现在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杨某谦已将犯罪收益用于单位,因此,该案不属单位犯罪。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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