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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被抓称遭“钓鱼执法”


2014-03-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17 第 700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2013年4月12日,汕尾人曾某彪、余某妹携带毒品冰毒到中山交易,后被警方抓获。警方从曾某彪身上缴获200.12克冰毒。去年底,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名被告人否认贩毒,称遭警方“钓鱼执法。”近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曾某彪无期徒刑,余某妹15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贩毒被抓,毒贩称遭“钓鱼执法”
  2013年4月12日20时,一辆红色小轿车缓缓驶入石岐区莲兴酒店停车场。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刚刚下车,四周突然出现多名便衣警察同时朝小车走去。该名男子随即被控制,在倒地时,男子顺势将手中的茶叶包装袋抛在地上。看似不起眼的茶叶袋里,装着200.12克冰毒。被警方控制的还有一名女子余某妹、两名吸毒人员陈某及麦某。
  曾某彪和余某妹都是汕尾人,两人在去年4月初就开始到中山贩毒。去年底,检察机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庭上,两名被告人相互推诿并辩称并没有贩毒的故意。曾某彪辩称,他是在特情引诱的情形下贩卖毒品,且此次毒品交易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家,他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除外,他认为自己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次于同案被告人余某妹,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加上是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余某妹则辩称:“因为曾某彪不会说粤语,所以有人找他购买冰毒一般都是跟我电话联系,其实我吸食的冰毒都是曾某彪给我的。”她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她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而且她是以贩养吸,且主动缴纳罚金,又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焦点: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犯罪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这起贩毒案中,警方是否存在“钓鱼执法”?两名民警的证言显示,他们在当日下午6时许接到指令,称有一男一女涉嫌从汕尾到中山进行毒品交易,要求在莲兴酒店周边预伏抓捕。民警蹲守2个小时左右,在酒店停车场将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抓获。
  公诉人认为,根据证人梁某的证言可证实,他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曾某彪、余某妹后曾多次向二人购买毒品。其后曾、余二人还多次要求他帮忙介绍买家。证人陈某称,他第一次见到被告人曾某彪、余某妹,对方就拿出毒品并向他打听中山是否多人购买毒品。此外,由此可见,被告人曾某彪、余某妹在被抓获之前已开始贩卖毒品,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故意引诱的情形。
  此外,两名被告人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不仅事先准备毒品,还携带毒品前往中山进行交易,并在交易毒品的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故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
  一审判决:一人被判15年,一人获无期徒刑
  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在不同的毒品犯罪环节中,均明知并故意携带毒品冰毒,且案发当天二人携带毒品冰毒前往中山与证人陈某交易的供述相互印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贩毒特征。
  被告人曾某彪虽是初犯,但他在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毫无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对辩护律师请求对曾某彪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处曾某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余某妹所辩称是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证人梁某、陈某的证言一致证实其两名被告人均多次与吸毒人员联系购买毒品,且交易毒品时两名被告人均在现场,可见两人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鉴于余某妹归案后主动缴纳罚没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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