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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拒赔


2014-03-1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14 第 6997 期 A9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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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韦先生的轿车在广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交通设施受损。由于当时冯某的驾驶证已过期近一个月,韦先生拿着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对方拒绝。驾驶证过期,保险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车主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定损,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在昨日上午落下尾声,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被判支付保险金10万余元。
  ■案情回顾:驾驶员证件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月15日,韦先生为其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该险种赔偿限额为17.3万元。2013年2月18日,韦先生的司机冯某驾驶该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藤州镇一处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路边花基,导致车辆和花基等道路交通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韦先生及时向交警报案,保险公司也对韦先生的车辆进行了查勘。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损失、施救费及道路交通设施等费用均由轿车方负责。
  2013年4月23日,韦先生委托一家公司对车辆定损,车辆损失总价99368元,维修车辆实际花费96000元。韦先生在事故还支出了2000元吊车费、3000元拖车费及近千元税费,还向广西藤县住建局支付损坏市政设施赔偿款5500元。
  经查,冯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过期。韦先生就各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双方的合同里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去年5月,韦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合计110823元。
  ■庭审焦点:驾驶证过期,是否能成为免赔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驾驶员在驾驶证过期驾车将被扣12分,但这些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驾驶证超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此外,冯某在事故发生后换领了驾驶证,新驾驶证与其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并没有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追认冯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
  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745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持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免赔。此外,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也不认可,他们定出的车辆损失是5万余元,加上拖车费等也才6万余元。保险公司请求市中级法院改判他们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7455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尽管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免赔事项,但驾驶证有效期与驾驶资格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一定导致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因此,这起事故的情形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作出理赔。
  那么,韦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定损金额,能否获得法律支持?韦先生的律师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做出一个车辆损失的鉴定,导致车辆在维修厂放了好几个月,这种情况下,韦先生只能单方面聘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保险公司不承认鉴定结果,因为与保险公司本身评估的结果差距比较大。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30日内作出核定,直到在二审中才明确这笔金额,而且也没有提供定损报告。韦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在2013年4月才对车辆作出定损结论,可见韦先生已给足时间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韦先生有权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定损,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通讯员谢欣然 刘运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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