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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手机不还又打伤失主


2014-03-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3-06 第 698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捡到他人东西拒不归还,还找来多人将失主打致轻伤,四川人贺某最终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法院一审判刑两年后,贺某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二审认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被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33岁的贺某是四川省泸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在2007年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两年半。2012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贺某驾车到大涌镇岚田环镇路香辣虾档处吃夜宵。凌晨3时许,邻桌何某的手机掉落到贺某那一桌地上,后被贺某捡起。
  何某向贺某索要手机未果,在拨打电话确认手机是何某所有后,贺某仍拒绝归还,于是双方发生争吵。何某便强行将手机从贺某处抢回,贺某遂打电话叫人来。几分钟后,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场持刀、木棍等工具将已坐回座位的被害人吴某、何某、张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属轻伤,何某、张某均未达轻伤。
  2013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警方在大涌镇卓山路段将贺某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贺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两年。
  随后,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未采纳贺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所提意见,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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