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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14瓶“拉菲”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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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2-19 第 6974 期 A1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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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的红酒代销商吕晓红在中山人谭民杰担保下,与投资人李大军签订一笔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她代李大军销售14 瓶拉菲庄园正牌葡萄酒。如果这些红酒不能在期限内销售完,吕晓红则有责任购回红酒。约定期限过后,双方却因红酒是否已交货产生争执。吕晓红终审被判支付货款13 万余元,她又将签名确认“货已提”的谭民杰告上法庭。近日,这场耗时三年多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吕晓红终审从谭民杰处拿回了13万余元。 代销高档红酒 期限满后被告上法庭 2011年5月26日,吕晓虹作为甲方,李大军作为乙方,谭民杰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李大军向吕晓红购买14瓶拉菲庄园正牌葡萄酒,价值123900元。李大军购进葡萄酒后,委托吕晓红按不低于每瓶9800元的价格卖出,委托期限终止于2011年6月25日。 合同还约定,吕晓红需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将葡萄酒卖出,并向李大军支付购酒本金和他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在委托期限终止前将葡萄酒卖出,吕晓红则有责任、有义务向李大军按9800元购回。合同签订当天,谭民杰在委托投资协议下方注明“货已提,谭民杰26/5”。次日,李大军依约将123900元汇入吕晓虹账号。 2012年4月11日,李大军把吕晓虹告上法庭,以吕在委托期限终止前没能将葡萄酒按指定价格售出,应向他支付货款137900元。吕晓虹则辩称已将案涉红酒交付给李大军。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吕晓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有向李大军交付合同货物,吕晓虹被判向李大军支付货款l37900元。 红酒疑被担保人独吞 代销商起诉担保人 明明红酒已交货,为何李大军一口咬定没有收到?吕晓红想到了在委托书上签下“货已提”的谭民杰。 2013年6月7日,吕晓红把谭民杰告上法庭。她认为,谭民杰作为担保人提走了货物,却没向李大军交付,导致她损失137900元。这笔账及相关利息应由谭民杰来承担。谭民杰在庭审时辩称,他只是委托投资协议的见证方,当时李大军把货提走后,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所以他在协议下面备注 “货已提,谭民杰26/5”。 原审法院认为,谭民杰在委托投资协议上注明“货已提”,不足以证明谭民杰已将货物提走。吕晓虹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一审驳回了吕晓红的诉求。随后,吕晓红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法院终审改判 代销商获得13万余元赔偿 在二审中,吕晓虹提交了一份通话记录,证明谭民杰在通话中承认提货的事实。她认为,谭民杰与李大军合谋以合同欺诈为手段,骗走了她的货物,已构成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局相关部门侦查处理。她请求法院判令谭民杰赔偿137900元以及利息。 市中级法院认为,谭民杰作为担保人,在委托投资协议上注明“货已提”,虽然被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吕晓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有向李大军交付合同货物,李大军与谭民杰担保关系不成立。但根据涉案合同的主体和约定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起到证明吕晓虹依约完成交货行为证据效力。 谭民杰其虽辩称红酒是由李大军提走,他仅作为见证方注明“货已提”,但他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而且也没有说明他签注“货已提”的其它合理理由,他也没有证据推翻广州市中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因此,市中级法院认定,谭民杰已将涉案红酒提走,他提货后没有证据证明将红酒交付给了李大军,而吕晓虹却依照生效判决向李大军支付红酒款137900元,因此谭民杰应向吕晓虹赔付该红酒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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