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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手间爆炸少女被烧伤


2013-12-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2-19 第 6912 期 A5版   【收藏本文
  16岁少女与男友到小榄镇竹源一出租屋住宿,
  洗澡时突遭爆炸全身被火烧伤。在花费5 万余元治疗后,她将屋主产权人、承租人等告上法庭。但对少女受伤的原因,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介入调查及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后仍然无法确定。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放
  出租屋洗澡突发爆炸,少女全身被烧伤
  2012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小玲(化名)与男友到小榄镇竹源一出租屋住宿。在入住201号房以后,小玲到洗手间洗澡。随后,该房间传来爆炸声,房间毗邻通道的一堵围墙倒塌。小玲倒在洗手间,全身被火烧伤。
  随后,小玲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将近一个月,花费了5万余元医疗费后,小玲得以出院回家休养。按照医院的治疗建议,除在家休养一个月外,她身上的疤痕组织在必要时还得做进一步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出租屋承租者梁某、产权人全某、张某三人已向小玲赔偿6500元。但这点费用和小玲已花费的医疗费及遭受的伤害相差甚远。2012年8月8日,小玲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连带赔偿76910.20元。
  梁某在庭上辩称,他愿意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全某、张某则认为,屋子已由梁某承租,对小玲所受的伤害,他们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
  无法认定事故原因,责任谁来承担?
  在诉讼中,法院向警方调取了相应的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出租屋201号房的洗手间内安装有热水器及液化石油气瓶。在事故发生后,热水器及液化石油气瓶等物品都没有损坏,洗手间的墙体也没有倒塌,警方没有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
  为确定小玲被烧伤的原因,法院根据其申请打算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名册里并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可进行这起事故的鉴定。诉讼双方也没法提供可作鉴定的机构。法院还曾尝试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该所函复表示,因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他们对该鉴定不予受理。
  涉案的出租屋是全某、张某租给案外人黄某的,黄某租赁以后对外作住宿用途,也办理了出租屋备案登记。后来,梁某顶上黄某接手承租该房屋,并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说明:现梁某不采用原有黄某安装的空气节能电器水器,自装设了液化石油气,如日后租客在冲凉房间因煤气中毒导致晕倒或窒息死亡的全部责任由梁某负责,与黄某无关。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承租人担责五成,赔偿伤者3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对小玲受伤的原因责任无法认定,且小玲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三人存在侵权行为,全某和张某作为屋子权利人,与小玲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小玲入住出租房屋后,和梁某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梁某在其服务范围内负有保障小玲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小玲权益受损,即使梁某不存在过错,其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确定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0047.57元。一审判决后,小玲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李文琦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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