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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老乡绑架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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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3-11-26 第 688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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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广西籍男子合伙绑架洗车场老板,拿到5000元赎金后才将对方释放。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6月古镇冈南村。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两名涉案人员落网,后于今年6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刑5年3个月及5年半。其中一名被告人,则是因轻信老乡被洗车场欺负而参与了绑架行为。据法院介绍,绑架罪即使案情较轻,5年有期徒刑已是“最低消费”。 2012年6月3日傍晚,古镇的黄先生收到一陌生号码来电:“爸,我在佛山市顺德区驾车撞伤了人,你给我汇8000元救急。”黄先生听出电话那头确实是儿子的声音,但据他了解,儿子当天并没有到佛山办事。黄先生赶到儿子经营的洗车场,了解到儿子黄某庆刚离开不久。他怀疑儿子遭到绑架,随后,他的疑虑变成了现实。黄先生马上向警方报案,并于晚上10点半汇款3000元,儿子被释放后他再汇款2000元,拿回了车子。绑架黄某庆的4名男子,其中一名是他洗车场的员工。 据黄某庆回忆,当日下午6点,员工邓某敏称要去朋友家取行李,想让黄某庆送他过去。黄某庆好心载着邓某敏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忽然遭3名男子挟持到曹步中学附近的空地。黄某庆被群殴过后,对方提出要黄家人出钱赎人。为了避免被黄家人发现绑架这一事实,绑匪还编造了撞伤人要赔钱的借口。 去年12月,23岁的邓某敏在古镇一网吧落网,今年2月,同伙凌某在广西被抓获,另外两名男子还在逃。 以案说法:犯绑架罪最低获刑5年 据市中级法院介绍,在我市两级法院今年审结的6宗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因感情或其他原因,一时冲动之下犯了罪。有的拿了数百元赎金,有的分文未得,犯罪情节较轻,但最终判刑都在5年以上,只有一名被告人因是未成年人而获刑3年。 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表示,绑架是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就构成绑架罪,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即使勒索的金额再小,只要构成绑架罪,除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外(如未成年人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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