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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提出司法建议


2011-08-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8-03 第 6043 期 A2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7月30日,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宣讲团”成立之后的首课在市公交公司开讲。伍青花法官结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结的所涉公交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就车辆管理、用工管理、事故处理、诉讼应对等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司法建议。
  据统计,五年来,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0件涉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案件,其中包含16件以公交公司作原告的案件,而其中造成人员伤害较大的案件共50件,占35%,诉讼标的额1394余万元,占全部标的额的近50%。
  “诉讼至法院的涉公交案件,司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和同等责任的比例相对大一些。”伍青花法官分析,在130余件以公交公司为被告案件中,公交司机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以上责任,其中20件较重伤害事故为例,次要责任占40%,同等责任占25%,全责占35%。显然,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公交公司一般不会成为被告。但如果车上的乘客选择以运输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则不论运载车方是否在事故中有过错,均可起诉司机及车方。
  公交司机承担次要以上责任大部分是因为“未确保安全”。以20件较为严重的事故为例,其中14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未确保安全”而承担事故次要甚至全部责任。但直接超速、闯红灯、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对少一些。
  在近期发生的4起交通事故中,公交公司也表示,大部分并不是司机的责任。事实上,不少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但要想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实现安全公交、和谐公交,作为行人、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应该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周祖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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