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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


2011-06-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6-02 第 5981 期 A2版   【收藏本文
根据犯罪情节,法官判处阿乐不准再上网吧。本报记者赵学民摄

  
  ■法院除判决阿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外,还发出“禁止令”。
  ■ 这是《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中山法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根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本报讯 昨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12审判庭内,17 岁的阿乐因涉嫌抢劫罪等待一审宣判。和平时的刑事审判不一样,法院除判决阿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外,还向他发出“禁止令”:禁止其自缓刑期限起始之日起1年内进入网吧。一审宣判后,阿乐认罪服判。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中山法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10岁时,阿乐父亲去世,母亲到上海打工,无心上学的阿乐早早辍学了。2010年4月9日,他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此后,阿乐来中山市坦洲镇投靠叔父,因沉迷于网吧打游戏,无心工作。2011年1月20日上午11时许,由于没钱打游戏,他来到叔父家,当着堂弟和表弟的面搜出人民币4500元后准备离开,被两人阻拦。阿乐拿起菜刀威胁两人,房东闻讯赶来,后阿乐将人民币3400元归还堂弟,却趁其数钱时,带着剩下的1100元逃离叔父家。拿到钱后,阿乐便立即跑到网吧上网、打游戏。第二天下午3时许,警方在网吧内将阿乐抓获,发现他身上只剩下360元。破案后,缴回的赃款已还给他叔父。
  法院认为,阿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阿乐之前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累犯。鉴于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叔父把阿乐带回家,他说以后要阿乐在自己的装修队工作,严加看管,保证他不再到网吧去玩,以免再次误入歧途。
  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胡佑亮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正是根据阿乐犯罪的起因和性质,向他发出了禁止令,以防止其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如果阿乐违反禁令,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
  胡佑亮说,根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此前,缓刑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作持续跟踪,定期回访。
 
记者 吴娟 通讯员 周祖龙 裴涛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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