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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民告官”案15天判决


2011-05-12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5-12 第 208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被告陈述。

原告提问证人。

  从原告起诉立案到法院最终判决,行政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究竟要花费多长时间?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一宗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最终判决,整个过程仅用时15天,远远少于行政诉讼普通程序规定的3个月的结案期限。
  据了解,该案是市第一人民法院自4月起适用简易程序以来,“民告官”案件中当庭宣判的首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系学生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15日上午11时25分,李双成驾驶车牌为粤T1Y672的二轮摩托车经过宏基路石岐购书中心公交站时停了下来,并与在此候车的李某美攀谈起来,很快两人谈妥了车费,李某美接过李双成递过的头盔并坐上摩托车。正好在此路段执行任务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这种情况后,立即在李双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时将他拦下,并对李双成和李某美进行了调查取证,还做了《询问笔录》且经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随后,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李双成的行为是非法营运,当天暂扣了他的摩托车,并于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观点交锋
  摩托车主:怀疑笔录的合法性
  李双成坚决否认自己从事非法营运,不服市交运局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遂起诉。据他介绍,当天他开车经过此地时,身体状况欠佳的李某美主动向他招手,询问能否载她到市中医院悦来门诊部,但被他拒绝。后来,李某美说可以给6元车费,李双成仍然没有答应。李双成还说,当天市交运局的执法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一问一答的方式,而是直接拿一份已经写好的笔录胁迫李某美签名确认。李双成说,自己对于此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核心证人:前后证言不一
  对于事实,李双成与市交运局工作人员各执一词,因此,本案中的核心证人李某美的证言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庭审中李某美的证言却与此前她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大相径庭,让庭审现场出现了戏剧性的跌宕起伏。
  据此前的现场笔录透露,当时李某美在回答执法人员的问题时,很清楚说了自己要坐李双成的摩托车,并且两人以6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但在庭审现场,李某美却解释说,自己当时身体非常虚弱,急着赶到医院,在路上看到有车就招手,把李双成叫停下来就聊了几句,谁知道一会执法人员就上来了。李某美在庭审现场作证说,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加上当时自己身体非常虚弱,不知道执法人员问的是什么问题,只知道执法人员告诉她只要签字就可以走了。所以,当时她就在笔录上签名。
  法院认为,市交运局提供的李某美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当时签名确认了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虽然此后的证言与此又不一致,但并不能推翻此前的证言。此外,市交运局对李双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当场宣判,驳回李双成要求撤销市交运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请求。宣判过后,李双成表示,自己还将上诉。学生们专心听陈述。
 

  ■各方说法

 省时省力节约资源
  李双成:4月26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听法官说如果选择简易程序,不管是立案还是审理,处理速度都比较快。而且诉讼费用是普通程序的一半。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也确实体现了快速的特点,从立案到最终判决仅仅用了15天,而且一次审理就当庭宣判。对整个过程还是比较满意,毕竟自己所花的时间不多,减少了维权的成本。
  袁海峰(此案承办法官):从时间上,简易程序所耗费的时间远远低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结案时间3个月,而且它可采取法官独任审理,远少于此前规定的合议制中的3个审判员,大大节省了人力,减少了司法成本。
  自2011年4月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来,行政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1件,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73%。
  方式可推广说理需充分
  杨老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方式。不过,通过李双成的案件,建议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运用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比如认定李双成究竟是否属非法营运,如果当时能拍一张照片、录一段视频,事实就显而易见了,也不会出现双方在证据的认定上各执一词的现象。
  郑小姐(庭审被告方代理人、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副科长):目前市交运局每年大约有1.2万起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处理,大都涉及摩托车、小汽车等,压力很大。如果走普通程序,一个案件要等上一个月,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现在采用简易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样的方式也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能让那些觉得被冤枉的人有了一个比较简便的讨说法的平台。
  唐惠玲(市人大代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比较充分,并没有因为简易程序而有所缩水,庭审的质量并没有因此而大打折扣。
  程禹斌(市政协常委、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节奏比较到位,各个程序很正规,而且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的简便审理方式值得推广。不过,法官在当庭宣判时,对于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并不是太充分,希望以后能在这部分适当加强,判决结果的充分说理对于理解整个案件有很重要的作用。
 

 ■链接

  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形式标准要满足3类情形。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这类案件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见习记者江卓文通讯员周祖龙摄影夏升权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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