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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可一次开庭当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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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3-31 第 591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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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省内10个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层法院之一。 行政诉讼即大家熟悉的“民告官”。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告官”制度正式确立。 然而,如何推行司法公开,消除老百姓对“民告官”案“官官相护”的隐忧,如何保障作为原告的老百姓享有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如何做到刚柔并济,同时又高效便捷地处理官民争议,如何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民告官”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业主委员会状告政府部门 【通过这次“民告官”的官司,我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学会了如何理性表达自身诉求,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西区瑞安花园业委会主任肖宏强】 2009年,早已对小区物业公司不满的西区瑞安花园小区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更为义愤:物业公司提出,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洗手间、配电房、楼梯间都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这样的局面让业主们很不理解:“我们的管理费已经交了十年,管理费是按照公摊面积计算的,可是到头来我们的公摊面积找不到了。” 为了维权,业主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大家投票选举,168户中有118户参与投票,我得115票。”众望所归之下,肖宏强(化名)成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背负着115户业主的期待,业主委员会找物业公司理论,想要讨回属于大家的公摊面积。“对方拿出国土资源局的房产证,说国土局批的,是合法的。” 随后,肖宏强在国土资源局查阅了有关测绘图纸以及房地产证,都无法看明白其中是否包括小区业主共有的配电房、楼梯间和公共洗手间。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但肖宏强等人不满意。 向谁寻求救济?一群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要么就去省国土资源厅信访,要么就去法院行政诉讼。”考虑到省国土资源厅路途遥远,大家选择了后者。无奈之下,肖宏强等人觉得只能把国土资源局推上被告席,讨个说法了。肖宏强说,大家心里是没底的,因为从来没有尝试过“民告官”,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尽管如此,他们对行政诉讼还是寄予了希望。 2010年初,肖宏强等人以国土资源局将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楼梯间和洗手间等公共设施错误登记在第三方名下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相关规定,该案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肖宏强等人作为原告,只需一纸诉状和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即可。 但这些专业知识,肖宏强等人并不清楚。为此他们花了1000多元钱去国土资源局复印大量资料,耗费了很多精力。 与此同时,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多次顶着烈日到现场比照图纸,一个一个财产进行面积比对清点,很多业主也在现场见证了全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国土资源局出示的第三方用地图上是否包括所争议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楼梯间和洗手间,三方各执一词。为查清事实,法院遂启动现场勘验程序。 开庭后一周,也就是2010年3月23日,法官和国土资源局以及物业公司第三方代表来到小区,持第三方用地图进行现场勘验、比对,三方最终确认所争议的配电房、楼梯间和洗手间并未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属于该小区业主共有,而物业管理用房因在报建及验收时均为商铺性质,则登记在第三方名下。 肖宏强等人对现场勘验结果厘清了他们双方的权属争议感到满意。但对于现在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继续作 物业管理使用和第三方仍有争议。虽然此争议并不属行政诉讼范畴,而属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但行政庭承办法官出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考虑,召集肖宏强和第三方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原来的物业公司已经破产,原来的法人消失,这个案子事实上无法追究。”在法官的调解下,肖宏强同意撤诉。国土资源局和第三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小区配电房、楼梯间和公共洗手间是业主公共的。前前后后,肖宏强花了一年多时间,纠缠在业主委员会的诸多事情中,包括这个官司。妻子为此还和肖宏强闹过。“你干这个吃力不讨好,自己的生意也顾不上。有人还要说闲话,做那些干啥呢。”“说句实在话,我早都不想搞这个事,但骑虎难下。做到最后真的有点累。”肖宏强向记者表示,有很多法律之外的苦衷难以言说。 2010年4月15日,该业主委员会撤诉。第三方也承诺物业用房免费给业主使用。记者问肖宏强,如果再来一次,他还会不会选择打官司,他犹豫了片刻说:“再让我选择,我还是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说,通过这次“民告官”的官司,他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因此学会了如何理性表达自身诉求,运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柔性化解官民冲突 【“如果把行政诉讼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称之为刚性解决矛盾,那么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就是柔性化解矛盾。” ——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罗嘉浩】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能让民和官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据一人民法院行政庭主要负责人魏芸介绍,2010年,该院共审结案件219件,其中和解撤诉案件46件,和解撤诉率达23%。市人社局法规科科长徐义琴也发现,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撤诉率比较高,2010年,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40%左右。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和解撤诉率为何会高于其他类型案件?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罗嘉浩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多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却存在判决作出后,解决纠纷效率低的问题。如在涉及到民生的土地权属案件、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等,行政诉讼只是解决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老百姓更关注的是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如果把行政诉讼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称之为刚性解决矛盾,那么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就是柔性化解矛盾。” 这点,徐义琴颇有体会。她告诉记者,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比较抽象,但具体个案则五花八门,“如对于厕所属不属于工作地点,劳资双方是有争议的。”正是因为工伤认定存在着争议性,企业和个人会对人社局的行政确认产生不同意见,从而进行行政诉讼。 但即使是法院判人社局败诉,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的纠纷依然没有化解。“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打官司都是因为工伤赔偿,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把纠纷解决了,官司也就没必要打了。”徐义琴说。 2006年,广东法院首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了要“探索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目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建立。 在徐义琴看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和解对于劳动者是一个好事。“直接就谈劳动者的赔偿待遇问题了,为劳动者节省了时间。”
用司法公开来消除百姓隐忧 ——访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罗嘉浩 ■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归于被告 记者:当前,老百姓对法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存在着“官官相护”的看法和担忧。对此,您是怎样看待的? 罗嘉浩:老百姓的这种隐忧如果得不到法院的及时疏导和释明,就会变成对司法公信力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也就会绕过法院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来表达自身的诉求。法院要真正消除老百姓的隐忧和猜测,就必须主动将司法公开在阳光下,让老百姓用自己的慧眼看得真真切切。 记者:普通市民关心的是,法院能否保障作为原告的老百姓享有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 罗嘉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真的打起官司来,作为原告的老百姓享有与被告的政府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同等的诉讼权利。基于原告举证能力的局限,法律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归于被告,要求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行政首长出庭赢得百姓尊重 记者:广东法院已经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市第一法院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在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罗嘉浩:国内某些省市有要求行政首长在特定案件中出庭,这非但不会减低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还能真正起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行政首长出庭或许会感觉不适应、不自在,但却能真正赢得老百姓的尊重和理解。 从反馈回来的情况来看,我市“民告官”案件中依规定确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子,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也能够准时出庭应诉。 主要问题是,在行政机关人员转变了怕输官司丢面子等观念后,行政机关如何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一项规范?我市已专门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建议认真落实。 ■行政诉讼和解柔性化解官民矛盾 记者: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如何避免走进“和稀泥”式的操作误区? 罗嘉浩:法院坚持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采取规范化管理,以避免陷入“和稀泥”式的操作误区。一是协调和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强迫当事人接受;二是把关协调和解的案件范围,对不适宜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的行政诉讼案件按法定程序处理,不突破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畅通和完善舆情监督渠道,主动接受记者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记者:今年,我市将迎来全国文明城市的“大考”。老百姓在关心城市的生活幸福指数同时也一直关注城市的司法幸福指数。对此,您是怎样看待的呢? 罗嘉浩:城市司法文明建设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司法幸福指数。我一直坚信,有尊严是幸福的应有之义。当社会矛盾确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法院要让群众打一个有尊严的官司,以此来回应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打造“便捷通道” 【“对行政案件不论难易,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也是一种折腾。法院试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就是为了打造一条‘便捷通道’,以实现高效便捷化解行政争议。” ——罗嘉浩】 《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司法实践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仅数量大幅增加,而且类型日趋多样。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要求与日俱增。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有效满足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新需求,最高法院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确定省内包括中山市第一法院在内的10个基层法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试点法院于2011年第二季度正式开始试点。 据罗嘉浩介绍,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这三类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一审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后可先行政协调,达成和解的可不经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缩短了举证时限和传唤时间,简化了庭审环节,从而缩短了结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
■记者手记 权利需要我们“站起来”维护 现实生活中,“民告官”通常不会是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选择。拦轿喊冤,跪地哭诉,是中国人最熟悉的维权途径,毕竟信访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行政诉讼制度只有区区 20 余年。这之后,民众才知道自己可以与官平起平坐,才知道可以站着理直气壮地告,才知道可以让官低头认错,才知道可以自愿平等协商与官和解。 肖宏强的无奈, 不仅是个体面对强势行政机关产生的无力感,不仅是面对行政诉讼的陌生感,更是在维权过程中的无助感。因为他被选为民意代表,他理所当然冲在前面。但是,前方的斗士没有后方的支援,甚至不时还被身后冷箭流言所伤,无奈的感觉在所难免。 在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有理由要求法院朝着更公开、更公正的方向努力,同时我们也理应反诸于己,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学会理性维权。“站起来”,而不是“跪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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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 周祖龙谭俏芬图/本报记者赵学民漫画/美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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