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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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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2-15 第 581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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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件,人身保护令包括六方面的内容,如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停止施暴、骚扰被申请人,必须和被申请人保持距离,不得跟踪、尾随,必要时可以裁定被申请人搬出住所,强制分居,以及裁定施暴的丈夫不能在妻子的工作单位出现(未经妻子允许)。 本报讯 继中山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昨日联合发文,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作出详细规范,厘清各方职责。 据了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曾在首份人身保护令发出之前,曾召开联席会就如何保证人身保护令发出之后能发挥实效等问题进行探讨。经过多次讨论,三部门昨天联合发文,作出涵括人身保护令申请、受理、执行、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范。 根据文件规定,人身保护令包括六方面的内容,如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停止施暴、骚扰被申请人,必须和被申请人保持距离,不得跟踪、尾随,必要时可以裁定被申请人搬出住所,强制分居,以及裁定施暴的丈夫不能在妻子的工作单位出现(未经妻子允许)。值得注意的是,妻子如果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丈夫如不给钱或少给钱,这种情况妻子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解除经济封锁。丈夫如拒不执行,将会受到司法拘留。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怎么办?文件规定,法院在做出裁定后,将会发通知给公安和妇联协助执行进行监督。施暴的丈夫收到裁定后仍不收手,不管是否有无造成伤害,妻子只要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马上转给法院,法院将对丈夫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介绍,在人身保护令出来之前,公安不太方便介入家庭纠纷,现在局面大有改观。 据了解,人身保护令本身就具有一定威慑作用,并非所有时候都需要法院的后续制裁。据介绍,珠海香洲区法院已发出数十份人身保护令裁定,九成以上没有再发生家庭暴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并不僵化,重点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苏代平法官举例说,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要求丈夫搬出去;法院发出裁定后,如果丈夫表示不搬,并取得妻子同意,那便可以不搬。“人身保护令不是去拆散家庭。”苏代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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