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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圆桌审判”一审判决


2010-06-22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6-22 第 1760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我市首例“圆桌审判”开庭审理了未成年人松某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案件(详见本报 4月 30日A17 版报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松某未提起上诉。
  据介绍,被告人松某,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1月9日晚11时许,松某与几个伙伴在大涌镇某手机城门口大排档吃夜宵时,因其女友怀疑邻桌吃夜宵的人说她坏话,松某便上前打了对方的头部,双方随即互相追逐殴打。
  殴打一阵后,双方停手并坐下来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因为被害人嘲笑松某等人“胆小,人多,还被打得跑”,松某恼怒之下,取出事先从附近水果摊档拿到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腹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该被害人系锐器作用于左下腹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3天后,松某在佛山市被抓获归案。
  考虑到松某作案时尚不足18周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开庭审理这个案件,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均要求法院依法对松某从宽判决,社会调查员还向法庭提供了关于松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后经多方帮教,松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认真改造,早日出狱回报父母和社会。
  法院认为,松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松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也了解到松某小学辍学后即外出务工,缺少家庭和学校的管理教育,又在社会上结交了不良青年。而且,松某心理发育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差,在受到被害人言语激怒后一时冲动持刀伤人,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归案后还能坦白认罪,又是初犯、偶犯,遂作出判刑13年的判决。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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