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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年限仅为57年买房者欲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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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1-29 第 228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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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两个多月前,市民杨先生认购了一套房子,交付定金后,才得知所买房子的产权年限不到57年,低于70年的产权最高年限。于是,他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近日,他将开发商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其缺乏证据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9月22日,市民杨先生到某半岛花园小区看房子,最后认购了该小区五期的一套房屋,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然而在交付定金后,杨先生才得知该房产的产权年限到2068年止,也就是说他买的房子的产权不足57年。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则为70年。 杨先生随即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拒绝退还。杨先生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将产权年限等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而开发商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上,原告杨先生表示不再购买其所认购的房子。被告开发商代理人辩称,在他们公司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上已明确写明该土地使用年限是2003年2月17日至2068年2月24日。而且,在交付定金时,置业顾问再一次向客户确认了土地使用年限等信息。 被告对该土地使用年限已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杨先生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要求返还定金。 此外,杨先生现在因自身原因中途毁约,按法律相关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据介绍,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房子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在支付定金前,杨先生并不能确认开发商曾经告知过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与此同时,杨先生也没有对开发商说过自己对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要求。而且,杨先生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曾经向开发商提过相关的要求。 所以,法院认定无论开发商卖出的房子实际土地使用年限长短如何,都不存在违背杨先生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未能达成买卖房子合同的责任在杨先生。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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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李世寅 阮明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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