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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两年内被禁入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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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8-10 第 605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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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而犯罪的17岁男生阿宁近日被下“2年禁入网吧”禁止令。据悉,这是市第二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下的首张《禁止令》。 事件回放>>> ■90后没钱上网抢人手机 1994年出生的阿宁跟父母由湛江来到中山,平时爱去网吧上网。今年3月29日晚11时40分许,阿宁途经东凤镇仁和路东五街富华宿舍楼下时,窥见被害人万某口袋露出一条手机绳,想起自己没钱上网,于是起了抢劫手机的念头,随即上前抓住万某的手,将其弄倒在地,正打算出手抢劫万某诺基亚6300型、价值人民币670元的手机时,万某不断叫喊,阿宁最后未能得逞,并立即逃离现场。然而,没一会儿,阿宁又返回现场寻找掉落的眼镜,被群众逮个正着,送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阿宁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官说法>>> ■禁止令有利于防止被告人再次混迹网吧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宁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因沉迷于网络而实施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促进对被告人阮某宁的教育矫正,法院遂发出上述“禁止令”并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被告人在2年内进入网吧。 庭审时,阿宁辨称:实施抢劫主要是没钱上网,想用手机换钱,事情发生后后悔不已。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健强认为,阿宁犯罪与网瘾有很大关系。两年内禁止阿宁进入网吧可以尽量避免其再次犯罪,有利于防止其继续混迹网吧,脱离网瘾。 ■违反禁止令可撤销缓刑 对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如何监管和落实?陈健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山地区该机构部门为中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科。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陈健强透露,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发现阿宁违反禁止令,将会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比如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或者因为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等,将会依法撤销缓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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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健儿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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