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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索赔1元伤神伤脑费


2011-04-0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对解决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起诉到法院,除了要求被告赔偿一般的交通赔偿款项目之外,还提出了1元 “伤神伤脑费”的诉求。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以法律无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这一诉求。

  被货车撞伤难讨医药费

  2010年12月21日上午,唐华(化名)驾驶的货车与李薇(化名)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薇腿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薇承担次要责任。

  李薇因受伤在小榄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随着住院费用不断增加,李薇无力承担医疗费,遂多次给唐华打电话,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生活费等损失。由于双方都是二十出头的年轻人,火气比较大,常在电话中争吵起来,唐华便拒绝赔付。

  怒求1元“伤神伤脑费”

  由于双方对事故解决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李薇于2011年1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的车主、司机及车辆的承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她的诉求中除了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还包含了1元的“伤神伤脑费”。

  庭审现场,双方对“伤神伤脑费”的争议很大。原告李薇坚持自己对于1元的“伤神伤脑费”的诉求。李薇表示,首先,自己多次催促唐华赔偿,他不仅没有给过一分钱,反而多次辱骂她,造成对自己人格的侮辱。其次,她为追索交通事故赔偿款,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非常“伤神伤脑”。另外,李薇还提供了广东跆拳道协会的会员证、跆拳道交流大赛竞赛通知等证据,证明自己是一名跆拳道运动员,该交通事故造成她严重受伤,教练还告诉她两年内都不适合再进行跆拳道训练。因此,索赔1元“伤神伤脑费”,是合情合理的。但被告表示没有法律依据,坚决不同意赔偿。

  法院驳回争议诉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实被告司机对原告进行了侮辱性的咒骂,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跆拳道运动员身份和交通事故损失有任何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所谓的“伤神伤脑费”进行规定,原告提出该项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交通事故赔偿款,但驳回了原告对于1元“伤神伤脑费”的诉求。目前,双方均未上诉。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李惠楠法官指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向侵权人和相应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提供真实、相关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原告索赔1元“伤神伤脑费”,虽然金额很小,但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之内,法院因此驳回了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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