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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试驾新车出事赔钱!


2011-03-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3-31 第 591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顾客杨先生试驾新车撞坏他人车辆,被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先生赔偿车辆损失4900元。
  2009年12月9日下午,杨先生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想购买小轿车,然后决定试驾全新银色丰田凯美瑞2.0EP小轿车。试驾前,杨先生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的广汽丰田试乘试驾同意书上签名,承诺同意承担在驾驶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后在试驾过程中,杨先生因操作失误,导致轿车与停放在旁边的另一辆全新丰田凯美瑞2.0G版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2.0EP小轿车右前翼子板及2.0G 版小轿车前保险杠、左前大灯损坏。经中山市众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辆小轿车的损坏进行鉴定,确定两车损失金额合计4545元。该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为此支付了车损鉴定费385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先生在试驾原告的新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造成试驾车辆及原告的另一车辆损失,故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被告在试驾前亦作出承诺,同意承担试驾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和鉴定费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损失金额应以该评估公司的鉴定结论显示的损失金额为准。
  
 
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李世寅 张庆争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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