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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就餐物品被盗谁担责?


2011-03-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3-03 第 58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漫画/美堂



  2010年8月16日13时,陈文辉和朋友到中山市海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海港公司)就餐,因地下车库已满,在保安引导下,陈文辉将车辆停在海港公司门口处的停车场内。陈文辉称,当时因下雨没带雨具而将价值18240元的摄影器材放置在车尾厢内。就餐结束后,他发现摄影器材被盗,遂报警,不过,案件至今未侦破。
  陈文辉认为海港公司作为酒店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被盗摄影器材损失及车辆被撬换锁所需维修费用、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240元;诉讼费由海港公司承担。
  2010年10月9日、10月1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海港公司向陈文辉支付被盗摄影器材损失人民币1824元;驳回陈文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海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被告律师:
  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被告律师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停车场内被盗车内物品18240元明显缺乏依据,证据是被上诉人的报警回执,由于公安机关没有破案,不能证明确实被盗车内物品。证人是上诉人的朋友,并没有看见有人偷窃车内物品。
  被告律师认为,陈文辉与海港公司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海港公司为方便顾客停车而提供的场地,并非收费保管的经营性质停车场,陈文辉并没有将车辆及车内财物交付给海港公司保管,与其他所有顾客的车辆一样都是自由进出海港公司的免费停车场,因此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且,海港公司在酒店门口及停车场竖立有多块“只供车辆停放,不作保管服务”的提示牌,并安排监理员在停车场值班,维护秩序及震慑盗窃行为。
  根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2010年1月1日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陈文辉和海港公司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海港公司不存在保管不善等违约行为。
  ■一审判决:
  顾客消费即已构成服务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亦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范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其标准。因陈文辉在海港公司内消费,双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文辉在海港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由海港公司使用管理的停车场内,海港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陈文辉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陈文辉自行放置在车内的摄影器材与车辆是相互独立的物,海港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及于此车内物品?一审判决认为,关键在于车内物品是否被告所能控制。由于停车场由海港公司使用管理,虽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车辆,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停车场、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内事物的间接控制,陈文辉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事实上已经概括地处于海港公司的控制力之下。因此,海港公司负有保管陈文辉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文辉虽未交纳保管费,但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服务消费里,对海港公司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也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
  海港公司未进行出入登记、发放存取凭证,管理不规范,社会人员得以任意出入停车场,以致陈文辉的财产陷于安全上存在隐患之境地并最终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该损害与海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由于陈文辉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结合其年龄、经验分析,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海港公司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海港公司对陈文辉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计为1824元(18240元×10%)。

相关信息
  前日庭审时,中山市饮食服务行业的社会团体中山市饮食业商会给法院递交了一份意见函 (海港公司是其会员单位)中提出:扩大酒店对顾客内物品担负安全保障义务将严重影响饮食业的发展,此举将迫使饮食业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稍有不慎,将遭到顾客的巨额索赔,这将使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饮食业步履维艰。意见函中称:此案在饮食业商会中引起会员单位的强烈反响,而且此案的判决将对中山饮食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报记者 吴娟 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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