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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上物品被盗酒店是否担责?


2011-03-01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3-01 第 200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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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在饭店吃饭,放在停车场内车上的相机被盗。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由于此案的判决影响较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慎考虑,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到酒楼吃饭相机被盗
  本案原告陈文辉称,2010年8月16日13时许,他到中山市海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酒店”)处就餐,因地下车库已满,在保安引导下,他将轿车停放在海港酒店门口处的停车场内。然而,就餐结束走出酒店,他发现放在车辆后备箱内的佳能7D相机机身及配件被盗,遂报警。至今,此案未被侦破。

  一审判决:酒店担责10%
  陈文辉认为,海港酒店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故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港酒店赔偿被盗摄影器材损失18240元、车辆被撬换锁所需维修费用2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1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亦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范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降低其标准。陈文辉在海港酒店内消费,双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文辉在海港酒店工作人员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由海港酒店使用管理的停车场内,海港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陈文辉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焦点在于:停车场是供停泊、存放车辆之特定标的物的场所,其功能区别于其他物品寄存处。陈文辉自行放置在车内的摄影器材与车辆是相互独立的物,海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及于此车内物品?一审法院的看法是:关键在于车内物品是否海港酒店所能控制。由于停车场由被告海港酒店使用管理,其虽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车辆,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停车场、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内事物的间接控制。陈文辉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事实上已经处于海港酒店的控制力之下,海港酒店负有保管陈文辉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赔偿金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直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确,海港酒店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对陈文辉的财产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海港酒店履行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同时,由于陈文辉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结合其年龄、经验分析,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海港酒店的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海港酒店向陈文辉支付被盗摄影器材损失10%即1824元;对于陈文辉的其他诉求,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二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称酒店警示牌为“行业霸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海港酒店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市中院公开庭审该案件。陈文辉与海港酒店均未出庭应诉,而分别由其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及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祥平出庭参加诉讼。
  廖祥平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海港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停车场不是经营性停车场,且已在停车场内竖立了多块“只供车辆停放,不作保管服务”的提示牌,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为“由于停车场由被告海港酒店使用管理,其虽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车辆,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停车场、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内事物的间接控制。陈文辉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事实上已经概括地处于海港酒店的控制力之下”,此举将无限扩大海港酒店的责任和义务,违反“公平”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律原则。
  并且,陈文辉是否损失了18240元财物,仅有保修凭证、报警回执和其一个朋友的证言,缺乏直接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按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王振反驳了廖祥平的理由。他认为,酒店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也符合民法通则中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则。海港酒店所放置的警示牌是一个典型的单方告示,属于行业霸权。
  王振指出,判决海港酒店对此案承担一定责任,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促进,也能够推动我市酒店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行业协会
  判酒店担责会加重饮食业安保负担
  记者了解到,中山市饮食业商会就此案还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一个“意见函”,函中说道:一审判决海港酒店对陈文辉车内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恰当地扩大了海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酒店管理者而言过于苛刻。“社会人员得以任意出入停车场”并非海港酒店的过错,因为即使进行出入登记并发放存取凭证,也无法根本上阻止类似盗窃行为的发生。
  并说:“扩大酒店对顾客车内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将迫使饮食业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稍有不慎,就将遭到顾客的巨额索赔,这将使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饮食业步履维艰。”
  鉴于此案在市饮食业商会会员单位中引起强烈反响,此案的判决也将对中山饮食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意见函希望市中院“查清事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分清责任,认真审理此案,以维护饮食业企业及顾客的合法权益。”
  通过百度查询,中山市饮食业商会会长名叫“郑志明”,而一审判决书上被告海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叫“郑志明”。记者未能核实两者是否为同一个人。
 
◆记者徐兵文波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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