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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头盔摩托撞上路边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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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2-28 第 5825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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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2日,阿伟(化名)未戴头盔,驾摩托车从古镇镇曹三工业区快速向岐江公路方向驶去,突然撞上阿权(化名)停在路边的轿车,不幸当场死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伟的父母不服,状告阿权和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25万余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赔偿诉讼请求,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70元。 ■各执一词,谁该为惨剧埋单? 事后,阿伟父母很难接受交警部门的认定书,表示事故发生时阿权借道停车,应留意车后行人和车辆,但并没尽到观察义务。阿权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于是,他们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阿权对涉案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表示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25余万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山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12.2万元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阿权赔偿。 阿权则称,事故发生时,他的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该停车位置并没有禁停标志,且当时他已经打了危险指示灯,车辆尚未起步。阿伟开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又没戴头盔,还穿了拖鞋,交警查明事实清楚,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太平洋财保中山公司表示,投保人阿权不负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投保公司自己也没有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法院:轿车车主无须担责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伟父母主张被告阿权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的问题,因他们未在自收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亦未举证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误,故法院对阿伟父母主张被告承担同等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山公司应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为11970元,其中其已支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法院驳回了阿伟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第二人民法院李惠楠法官表示,阿伟如果开车的速度不那么快,戴上性能好的头盔,那么惨剧也许就不会发生。现在交通事故的案发率日益增高,市第二人民法院仅2010年11 月之前就受理交通事故案 2005件。希望广大司机朋友珍爱生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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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邝光荣通讯员 阮春莉 李世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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