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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恶狗咬伤获赔六千多元


2010-12-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0-12-23 第 5820 期 A9版   【收藏本文
  阿仙(化名)路过一家企业门口,却遭到阿强(化名)的恶狗袭击,大腿被咬伤。阿仙害怕患上狂犬病,终日惶恐,噩梦不断。于是,阿仙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宣判狗的饲养者阿强和管理者阿强所在的公司连带赔偿阿仙6540.1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000元。
  案情:
  路人被咬伤 恶狗被屠宰
  6月12日下午,阿仙下班步行路过三角某实业公司时,恰遇阿强用铁链子牵着一只狗在公司门口。该狗突然扑向阿仙,并咬伤其右大腿。随后,阿仙被家人紧急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三角分院治疗。阿仙一共花费医药费510.10元,还被医生告知需要休息20天。
  由于害怕患上狂犬病,阿仙终日惶恐,经常做噩梦,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于是,阿仙起诉要求阿强除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之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审理中,阿仙要求把狗交相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其是否携带狂犬病病毒。
  该实业公司称:“狗是公司员工阿强自己私下饲养的,而且事件是在公司外发生的,与公司没有关系。”阿强承认狗是他饲养的,但已经被他屠宰吃掉了。他表示,只愿意承担阿仙的医疗费损失。
  法官:
  无法鉴定狂犬病毒确有精神损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法官瞿兵表示,该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明知将狗饲养于公司宿舍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却疏于管理,以至于造成狗咬伤原告的后果,其未尽到管理人责任。由于狗已被屠宰吃掉,阿仙不能对咬伤其的狗是否携带狂犬病病毒进行检查,而狂犬病又是目前医学尚无法治疗的传染病。阿仙心理过度紧张惊恐,确有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医疗赔偿外,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经过审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做出判决:被告阿强与该实业公司连带赔偿阿仙损失共计6540.1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000元。
  
 
见习记者 邝光荣通讯员阮春莉 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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