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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状告老子只因一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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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来源:中山商报 2009-11-23 第 155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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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阿顺、阿泽兄弟将生父老黄与前继母阿娇告上法庭,主张对其生母所留房产有继承权,老黄也竭力促成其子的官司。但法院审理后最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兄弟俩的诉讼请求。 再婚夫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据介绍,阿顺、阿泽的母亲阿英因病于1994年去世,阿英临终时讲其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都由两个儿子继承,但父子三人并未就房产重新确权。2001年8月,父亲老黄与继母阿娇登记结婚(均属再婚)。2003年2月,阿娇与老黄将原本在老黄名下的房屋办理联名变更登记,确认阿娇作为房产的1/2份额产权人。 2006年10月16日,阿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老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经法院二审终结,判决准予老黄与阿娇离婚,房屋由老黄与阿娇各占1/2产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顺、阿泽兄弟俩作为父亲老黄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对房产的处分未提出异议。 2008年1月14日,阿娇将老黄诉至法院,请求通过竞价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期间,儿子阿泽也是作为父亲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老黄与阿娇达成调解:1、老黄以45100 元取得阿娇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并于2008年6月4日之前付清款项;2、老黄支付完上述款项后,阿娇必须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老黄自行负担;3、若老黄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则阿娇以45100 元取得老黄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期限届满,老黄并未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阿娇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缴纳执行款45100元。 儿子状告父亲原继母请求维权 在法院即将按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该房屋时,阿顺、阿泽兄弟则以继承纠纷为由将生父老黄、原继母阿娇诉至法院,认为房屋是被告老黄与原告生母在结婚时共同建造的,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的生母已经去世,作为儿子对房屋应享有继承权,现两被告私自办理房屋联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因此请求判令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归还兄弟俩。被告老黄也要求将其名下的份额赠给两儿子。继母阿娇则要求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泽、阿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继承权利不予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顺、阿泽作为老黄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了老黄与继母阿娇的离婚诉讼,后阿泽又作为老黄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老黄与阿娇的财产分割诉讼。阿顺、阿泽在明知其对争议房产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却没有提出异议,并亲自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处分争议的房产,其上述积极行为可视为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继承权或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现其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对诉争房产的权利于法无据,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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