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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归承典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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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8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7-18 第 1425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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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一件普通的继承房屋产权案,使沉陷了45年之久的典当关系浮出水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该涉案房屋已构成绝典,其产权应当归属承典人林某泉所有,并由其继承人即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据原告林某妹等人诉称,坐落在小榄镇某街13号(旧门牌为中山市小榄镇北区乡十村某街及中山市小榄镇窖口北区十村六湾社某组某户,持有中北字某号中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房屋产权属何某秋等人所有。1964年3月17日,何某秋之女何某娣将上述房屋以100元的典价出典给原告父亲林某泉,当日立有典屋契据,注明典期三年,自1964年3月20日至1967年3月底止。之后,该屋由林某泉一家居住管理。1964年9月14日,被告的亲属何某经手增加房屋典价银40元,至此,被告合共向原告收取房屋典价银140元。 在法院法庭调查中,何某娣及其妹妹确认了以上事实,并承认,从典当期满及至现在,她们从未收赎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已构成绝典,其产权应归林某泉所有。由于林某泉夫妇已死亡,该房屋应由林某泉的继承人即原告继承。鉴于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加上房屋十分破旧不堪,亟待维修,被告未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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