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说法 >> 正文
法院判归承典人所有


2009-07-18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7-18 第 1425 期 A3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一件普通的继承房屋产权案,使沉陷了45年之久的典当关系浮出水面。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该涉案房屋已构成绝典,其产权应当归属承典人林某泉所有,并由其继承人即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据原告林某妹等人诉称,坐落在小榄镇某街13号(旧门牌为中山市小榄镇北区乡十村某街及中山市小榄镇窖口北区十村六湾社某组某户,持有中北字某号中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房屋产权属何某秋等人所有。1964年3月17日,何某秋之女何某娣将上述房屋以100元的典价出典给原告父亲林某泉,当日立有典屋契据,注明典期三年,自1964年3月20日至1967年3月底止。之后,该屋由林某泉一家居住管理。1964年9月14日,被告的亲属何某经手增加房屋典价银40元,至此,被告合共向原告收取房屋典价银140元。
  在法院法庭调查中,何某娣及其妹妹确认了以上事实,并承认,从典当期满及至现在,她们从未收赎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已构成绝典,其产权应归林某泉所有。由于林某泉夫妇已死亡,该房屋应由林某泉的继承人即原告继承。鉴于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加上房屋十分破旧不堪,亟待维修,被告未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记者徐兵通讯员马燕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