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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2009-05-26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5-26 第 5244 期 A3版   【收藏本文
总体来说,此次司法解释是站在维护业主权利、约束物业服务公司的立场来制定的。 本报记者 夏升权 摄


  前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者将于10月1 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专访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程禹斌律师,对于两部司法解释中的焦点进行解读。程禹斌认为,两部司法解释在 "住改商"、业主的知情权、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等方面的规定,均对中山的实际情况积极意义。他认为,总体上来说,此次司法解释是站在维护业主权利、约束物业服务公司的立场来制定的。


  没有房产证也是业主
  【司法解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 解读:当前业主的认定,基本上是指产权证上的人,导致一些因夫妻关系、继承遗产等取得产权的人,或者正在办理产权的人,无法行使表决权,影响小区管理。程禹斌认为,这次对于业主的界定,那些已经买了房子但未取得房产证的人也属于业主,也能够享受小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司法解释】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 解读:据了解,广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必须遵循先租后卖的程序,不能强迫业主购买。这次的司法解释尽管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但是也规定了车位出让的方式应当包括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开服务合同和公共部分的收益
  【司法解释】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解读:以往,业主要求开发商公开一些资料,例如小区广告收入、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物业公司的花销等,开发商经常不予理睬,而业主也无可奈何。这一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即便是单个业主也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公布相关的资料,这是对业主知情权的保证。
  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解读:以往“住改商”经过规划局的审批后,并不要求征求每一位业主的同意。这次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大大增加了“住改商”的难度,只要有1名业主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决”。
  物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告状将获法院支持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司法解释明确了单个业主也有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权利,这是以往所没有的,这就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中山此前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拒绝退出,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即便是物业拒绝退出,并继续提供服务,但是没有理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
  本报记者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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