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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波湾业委会成员告业主侵权


2012-06-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6-20 第 6365 期 A9版   【收藏本文
  昨日,蓝波湾业委会成员状告业主郑某侵害名誉和人
  格案件在沙溪法庭开庭审理。据了解,此次有6 名业委会
  成员联名将业主郑某告上法庭,主要原因是郑某在今年4月初在小区内“摆摊”质疑业委会,6名业委会成员认为其行为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和名誉,要求其登报道歉并共计赔偿3万元;而郑某否认自己贴过大字报、拉过横幅。昨日,该案在沙溪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方坚称未构成侵权不接受调解。法庭最终休庭,未当庭宣判。
  ■【案由】状告业主侵害名誉
  蓝波湾业委会6名成员吴某坚等在诉状中称,郑某从4月3日起,连续5天在小区内摆摊,向业主游说罢免业委会,并说业委会中饱私囊、集体收4000元/月的工资、业委会是赚业主的钱等等。另采取大字报形式到小区各门前张贴,向业委会讨回5.8万元等,这些宣传对业委会成员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业委会成员的人格和名誉,并给业委会成员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在诉状中,6名业委会成员表示,其20元/小时的误工费是合理合法的,合乎《蓝波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而该规则是经过业主大会同意通过的,并在小区内公示和在有关部门备案,且从未领取过每月4000元的工资,也没有每季度要求管理公司拿5万元给业委会使用。
  由此,业委会成员认为郑某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手段恶劣。要求郑某停止侵害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澄清事实,赔偿精神损失各5000元,合计共3万元。
  ■【质疑】业主质疑六答辩人诉讼主体资格,不承认存在侵害他人名誉行为
  郑某在其答辩状中首先对6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6名原告就是蓝波湾小区业委会成员。业委会成员出示的相关证据也被其代理律师认为与本案无关。此外,郑某在答辩状中表示,她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自己在小区摆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主观上也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而自己之所以在小区摆摊是因为小区更换物管一事闹得沸沸扬扬,看到媒体报道后,就业委会是否花钱买家具、是否领取误工费等行为对业委会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
  郑某还称,虽然采取摆摊行为来要求更换业委会成员有些不妥,但自己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家,根本没有能力采取其他方式来行使《物权法》所赋予业主选举和更换业委会委员的权力,而且摆摊也不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形。答辩中还对 《蓝波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引用提出了质疑,称该规则有些条款已被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为无效。郑某还认为业委会成员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影响。
  ■【结果】暂未宣判庭审结果
  在法庭上,业委会成员及代理律师出示了当时拍摄的视频录像、大字报、宣传单张、业主倡议书等证据材料,一位蓝波湾业主也出庭作证,郑某的确在小区向业主宣传过对业委会成员不利的言论,但不能确认所有大字报、宣传单张等就是由郑某制作并张贴。
  郑某及其代理律师也表示,原告所出示的大字报、横幅、宣传单张等并不能证明就是出自郑某之手,而郑某也否认写过相关内容,并表示放在自己摆摊桌面上的业主倡议书也不知道是谁给她的。
  双方经过质证、答辩等程序之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愿意给被告改错机会,接受调解,基本条件是至少要在小区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对业委会成员的影响。被告则依然坚称未构成侵权,拒绝接受调解。法庭最终休庭,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李丹丹 吴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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