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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肉贩获刑年半当场服判


2012-06-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6-19 第 636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批三打两建案件。图为宣判现场。记者 叶劲翀 摄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全市首宗销售硼砂猪肉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炳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万元。他当场表示服判。另外两名肉贩张华容、郑金水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1 年两个月,均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肉贩买硼砂给猪肉“加料”
  2011年10月26日,有群众在政府网举报,坦洲镇十四村冲尾市场有人销售硼砂猪肉。2011年11月1日16时许,市工商局联合市屠宰办、市质监等部门,到冲尾市场猪肉档抽检,当场随机抽取了8家猪肉档。同年11月28日出具的检测结果表明,包括82号的谢炳崇猪肉档在内,共有3家猪肉档的猪肉被检测出硼砂含量超标,其中谢炳崇猪肉档的猪肉,硼砂含量为656mg/kg。2011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勒令上述3家猪肉档停业整顿。
  被告人谢炳崇自购生猪在坦洲镇肉联厂屠宰后,在其经营的猪肉档售卖。其供认通过同行获悉用硼砂处理猪肉可保艳防臭,于是在冲尾市场的徐记干货店买了硼砂。具体做法是将硼砂溶解在水里,再将猪肉放在硼砂溶液里浸泡冲洗晾干后出售。
  2011年春节前,其购买的猪里脊部分被烫熟变白,不好卖出去,便将猪里脊放进硼砂溶液里洗后晾干出售。
  2011年11月1日凌晨,其从坦洲镇雄源毛猪批发行买了一头100公斤的生猪屠宰后售卖。当天天气较热,且屠宰场又将其猪里脊部分的肉烫熟,于是再次用硼砂溶液浸泡猪里脊晾干后出售。当日下午,其有事外出,妻子郑少娟在市场帮其卖肉,正好遇上工商局检查猪肉。其猪肉档口被抽样检查时已卖出30公斤猪肉,剩70公斤。执法人员在其猪肉档口抽查两袋猪肉样品,每袋375克,共750克。当晚,猪肉全部售完。
  ■被告人:
  “不知硼砂有毒”
  被告人谢炳崇对自己往猪肉里下硼砂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先辩解不知硼砂对人体有害,后又供述市场管理部门曾宣传过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硼砂,且听其他人说过硼砂有毒不能添加到食品中。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谢炳崇仍再三强调 “我不知硼砂有毒”,并且举例说:“加了硼砂的猪肉还给我自己的孩子吃过。”谢炳崇供述,自己下过两次硼砂。
  ■法官说法:
  从业者有义务认识到硼砂有害
  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我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对于谢炳崇辩称自己不知硼砂有害,本案主审法官施斌斌认为,从事猪肉售卖生意的谢炳崇须知,猪肉肯定是顾客吃的,他添加到里面的东西,有义务确定是安全的。其主观上不承认自己知道硼砂有害,但这并不影响量刑。另一方面,谢炳崇只供述添加了两次硼砂。而根据几个方面的证据和供述,可确认并不只两次。
  
 
本报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周祖龙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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