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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男犯强奸罪获刑4年


2012-05-31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5-31 第 246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一名20多岁的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了不满14周岁的在读女生,随后在某旅馆内发生性关系,然后两人私奔到东升镇同居。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89年出生的云南籍王某超通过网络结识了1997年出生的阿怡(化名)。此后,两人频繁聊天。阿怡告诉王某超自己是初一学生。2011年6月3日,王某超与阿怡相约至肇庆端州区见面,在明知阿怡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某旅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4日至6月5日,王某超又将阿怡带至东升镇联安南街一出租屋209房,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9日,公安人员在东升镇一制衣厂内将王某超抓获。
  阿怡母亲回忆,2011年6月3日,阿怡留下纸条离家出走。同年6月7日,表姐阿贞上网与阿怡取得联系,同年6月8日晚10时许,得知女儿与王某超一起在中山东升,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阿怡和王某超,阿怡称已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王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称阿怡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怡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前,已明确告知对方她是初中一年级在校学生且未满14周岁,不论阿怡是否自愿,王某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 王伟 通讯员 李世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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