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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宇一老板获刑


2012-05-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5-24 第 63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5月11日,原中山市三角镇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冼锦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冼锦辉1964年出生,2003年与冼在辉成立国宇公司,冼在辉任监事,冼锦辉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始,国宇公司因在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投资开发国宇豪庭商住小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冼锦辉与冼在辉遂密谋以月利率1%到10%不等的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借款用于开发国宇豪庭。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冼锦辉与冼在辉以国宇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借款共计人民币10018.7924 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478.79万元,尚有人民币7540.0024万元未归还。
  2008年12月,冼在辉被中山市公安机关拘留,2009年3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国宇公司处以罚金20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冼在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冼锦辉在逃。
  2011年3月1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福石村抓获被告人冼锦辉。经审理查明,其具体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共有17宗。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冼锦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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