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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开宝马撞人案昨开庭


2012-05-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2-05-22 第 6336 期 A6版   【收藏本文
  5月21日上午,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市第二市区法院开庭审理。记者吴飞雄

  昨天,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指控宝马车驾驶人徐某故意伤害及被撞者孙某宝起诉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宝马车撞人,也由于事件主角身份特殊,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开庭当天旁听席坐得满满当当。昨天,该案开庭审理由上午9时50分持续到下午4时,中途没有休息。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宝马车撞人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与前妻郭某及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即被害人孙某宝产生矛盾。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粤J牌号小车行驶至古镇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孙某宝及郭某,孙某宝遂持相机对被告人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拍照以收集证据,被告人徐某见状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徐某驾车行驶至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涌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某宝、郭某相遇,见孙某宝又持相机对其拍照,徐某遂驾车撞向被害人孙某宝,致孙某宝右髌骨骨折。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宝目前损伤程度已达轻伤。2011年10月17日,徐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焦点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事故?
  公诉方出示了事发当天的两段视频。第一段视频显示:徐某驾车行至一路段时,遇见孙某与郭某后驾车离开。第二段视频显示孙某和郭某从一间店走出行至出事路段,徐某驾车从另一方向出现,撞倒孙某,期间有三次刹车情形。而撞到孙某后,徐某驾车围着两人转了个圈才离去。
  徐某称,事故发生前,刹车是为了放慢速度转弯躲避郭孙两人。本来打算右转,结果为躲避孙某,将方向先向右后向左,孙某的方向同样是先向右后向左。发现孙某被撞倒地后,没有将车停下,而是开车在事故现场兜了一圈,只为查看对方情况并无大碍,之所以离开现场,是因为郭某和孙某为离婚案的财产纠纷出现在中山,第一次相遇时已对其正面、侧面和后面多次照相,恐怕再被两人纠缠随后驾车离去,之后,徐某选择了自己报警。
  被害人孙某称,作为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中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孙某前后与徐某在法庭上见过两次面,但没有过多的交流。在离婚案中,孙某一直帮助当事人郭某开展调查工作。
  作为郭某的代理人,孙某去年底在收集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他认为徐某驾车撞人纯粹是主观故意,而目的是杀人。
  孙某陈述,事故发生前,他陆续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徐某偷税漏税的行为。对着徐某和宝马车拍照想证明徐某转移财产。在10月4日,他发现徐某的工厂在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却仍然在经营。孙某向中山警方报案,并要求将所掌握的证据交给税务部门。孙某称,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第二天,就被徐某驾车撞伤。孙某认为,徐某对其恨之入骨,有主观杀人意图,徐某撞人属报复性行为。公诉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并不准确,应为故意杀人罪。
  徐某的辩护律师则辩称,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也谈不上故意杀人罪。因为徐某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徐某与孙某之间并无直接利益纠葛。其恳请法庭对视频资料进行更深入的科学鉴定。坚决反对不鉴定、只凭肉眼来判定“左转急追”。其同时辩称,事故应该先由交警做出鉴定,再上升到刑事。如果徐某故意伤害孙某,在之前孙某对徐某进行车辆拦截、拍照时就能实施。
  其辩称,对于徐某来说,驾车经过古一村新兴商业广场 (第二现场)时,再次发现孙某、郭某就在其车正前方,不到四分钟的时间与孙、郭二次遭遇,从一个正常人的心理来说,都会处于一种不知所措的恐惧和慌乱之中,甚至可以说是彻底懵了。在这样的环境和状况下,即便是专业的心理素质特强的驾驶人员若置于徐某所处的处境下,因此,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缺乏冷静判断来苛求犯罪嫌疑人徐某要在当时做出一个准确的决断。从徐某发现孙、郭在车前方,到徐某作出左打轮作出紧急处理的反应时间的确是在人的合理反应时间范围之内。
  徐某主观行为上没有过错,因而不应认为是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志金 李世寅 邝羽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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