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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被强奸获37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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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2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3-12 第 238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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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年仅18岁的女工阿娟,被同厂17岁的男工阿姣强奸。为了遮掩其罪行,阿姣甚至试图扼死阿娟,幸未得逞。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就该案的民事部分作出调解,男工赔偿阿娟29万元,工厂赔偿阿娟8万元。但截至调解协议约定的3月10日付款期,阿娟仅收到工厂的8万元。 案情回放 强奸后试图杀死被害人 阿娟和阿姣同是板芙一日用品厂的员工,但阿娟称此前并不认识阿姣。 2011年7月16日上午,阿姣在日用品厂员工食堂遇见阿娟,以请吃早餐为由搭讪,打算从背后摸阿娟的乳房遭到拒绝。但阿姣并不死心,尾随阿娟进入员工宿舍302房,并将门反锁。阿姣再次提出请吃早餐,阿娟仍不同意。于是,阿姣便上前掐住阿娟的脖子,并将其抱到床上,准备实施强奸行为。阿娟惊哭,阿姣掐住其脖子,被阿娟踢到了肚子,这让阿姣非常恼怒,遂将阿娟拖到地上。阿娟大叫救命,阿姣害怕,用手和脚掐住对方脖子。发现阿娟昏迷且无力反抗后,阿姣实施了强奸。 根据阿姣所做的供述,强奸完毕后,门外传来走动声。阿姣把阿娟拖到床底下,自己也躲了进去。此时他脑子中出现一个念头:“为了不暴露自己,我只能把她杀死。”随后他用手掐住阿娟的脖子。“可能是床下空间太小,发不了力。”于是又把阿娟从床底下拖出,拿起一把椅子朝她头部打去。此时有人在用脚踹门。阿姣赶紧躲在床后,随后被进来的人抓获。 调解协议 阿姣和工厂共赔偿37万元 阿娟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从事发当日至同年8月5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4万余元。其中,日用品厂垫付了2.3万元。 去年11月14日,阿娟提起民事诉讼,将阿姣和日用品厂一起告到第一法院。 阿娟认为,日用品厂有义务保证员工工作时间的人身安全。但该厂的男女宿舍没有分隔措施,也没有专职的宿舍管理人员,这为阿姣强奸和故意杀害(未遂)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同时,工厂既没有制定员工守则,更没有安装录像监控。所以,工厂对其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负有责任。 起诉书共向两名被告提出了总额为368253元的赔偿,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赔偿。 2月29日,第一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经调解,阿姣同意3月10日前支付阿娟29万元,日用品厂支付8万元(不包含已经垫付的2.3万元)。 记者从阿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截至3月10日,阿娟仅收到工厂支付的8万元。而阿姣是湖南的一个农家子弟,其家庭没有支付如此大额赔偿的能力。对于应支付的29万元,法院主持调解时,阿姣表示“说什么都表示答应”。 本案的刑事审判目前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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