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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医院治肾结石丢了命


2012-03-20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3-20 第 2389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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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医疗纠纷。患者到我市某三甲医院做手术治疗肾结石,却在手术台上停止呼吸,虽经半月抢救仍不治而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多项错误,遂提出总额超过百万元的赔偿诉求。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案情回放:患者在手术台上停止了呼吸
  患者何琼患肾结石,2011年7月26日到市某三甲医院就医,医院诊断其右肾盂出口处结石并肾积水。医生建议手术,何琼优先考虑经尿道钬激光碎石术。
  同年8月1日,何琼入院并做了手术前的各项检查,各项指标正常。8月5日13:00,何琼进入手术室,14:45分医生为她进行了右肾穿刺造瘘肾镜取石术。16:15分,何琼抽搐,出现血压下降、心率衰竭的现象,呼吸停止。医生急忙进行抢救,将其送入ICU室监护治疗。
  自2011年8月5日至8月20日,院方为何琼做了各项检查和治疗,但仍没能挽救其生命。院方的死亡诊断是:1、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2、过敏性休克、3、感染性休克、4、胆囊炎、5、急性肺水肿、6、肺炎、7、心脏骤停、8、右肾盂出口处结石并肾积水、9、右输尿管下段狭窄。
  2011年8月23日,经市卫生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何琼的死亡原因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右肾手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继发脑出血、肺出血、全身多器官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起诉:6项诉求索赔超过100万元
  事后,何琼的丈夫、儿子和父母一起对该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状根据何琼的诊疗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认为该医院对于何琼的诊疗过程犯了多项错误。其中尤其典型的是,手术中院方违反诊疗常规,粗暴操作刺破何琼肾脏,导致肾脏出血引发休克,这成为导致何琼死亡的原因之一。该说法的依据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上面显示:何琼右肾上极、右肾背侧均有创口,这表明院方在手术中已将何琼肾脏刺穿。
  此外,起诉状还认为院方有伪造病历材料的行为。根据院方出具的《麻醉方案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上面的患者签名不是何琼本人所签,也不是家属所签,是院方伪造。同时,院方还篡改临时医嘱,8月2日至3日,何琼未进行造影检查,未使用泛影葡胺,但在院方的临时医嘱上却出现了在8月2日10时31分开出80ML泛影葡胺用于造影、8月3日6时执行的医嘱的记录,同时执行的还有1ML泛影葡胺的静脉试敏。上述临时医嘱与情理不符,有篡改的可能。
  据此,何琼的家属认为该医院在对何琼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这些过错是导致何琼死亡的直接原因。
  起诉状一共提出了6项诉讼请求,其诉求总额超过100万元。
  院方解释
肾脏被刺破是因患者突然躁动抽搐
  该医院医务科科长李乐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时,他们辩称,医院所采用的手术方式符合医疗常规规范,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过失行为。对于何琼的肾脏被刺破,这是由于她在手术过程中“突然躁动、抽搐,导致输尿管镜刺伤肾上盏,这是不可预料,亦无法预防避免的,而且它的损伤十分轻微”。
  对于《麻醉方案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院方的说法是:当时,何琼躺在手术室等候区的平车上等候手术,并且手上正在进行静脉注射。麻醉医生向她解释了麻醉的方式及相应风险,何琼表示理解,但要求躺在平车上签字,所以显得签字有些潦草,与平时签名有些不一样。
  因此,院方认为何琼家属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院方表示愿意“出于人道”补偿何琼家属20万元。何琼家属拒绝了院方的这一表态。
  目前,该案正进行《麻醉方案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的笔迹鉴定。

 

 
记者 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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