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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起纷争持刀追砍致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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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9 来源:中山商报 2012-01-19 第 2333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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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因同伴在溜冰场和别人发生纷争斗殴,自己帮忙时被打断一个指甲,就持刀砍杀报复,致使1人死亡、1人重伤,广西籍青年高绍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17日,高绍敏在我市被执行死刑。 2008年7月16日晚8时左右,高绍敏和几个朋友一起,到火炬区小引溜冰场玩。他看到同伴和两个男青年在溜冰池里推来推去,并叫喊着“打人”,便冲过去和同伴一起打架。虽然在溜冰场治安员劝解下很快结束,但在打斗过程中,高绍敏的左手中指指甲被弄断了,这让他很不服气。 于是,高绍敏叫同伴找来一把五六十厘米长的西瓜刀。当他看见刚才和他们打架的两个男青年从溜冰场走出来时,立即跳上同伴的摩托车追赶。追到火炬区小引市场附近一间购销部门前时,他跳下车,拿着西瓜刀冲过去,对着走在后面的男青年胡开云一阵乱砍,并将胡开云的左手手腕砍断。随后,又追上去对着走在前面的胡开营后背砍了一刀,将其砍翻在地,又对着他身上乱砍了七八刀。胡开云见状,挣扎着上前欲搭救弟弟,遭到高绍敏转身追砍。 作案完毕,高绍敏从小引村牌坊方向逃跑,扔掉了作案用的西瓜刀,然后乘坐同伴的摩托车逃回三角镇劲霸溜冰场。 经法医鉴定,胡开营因锐器作用全身多处,致肝脏、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胡开云受伤程度为重伤,属于六级伤残。 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高绍敏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绍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凶残,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后,高绍敏以自己案发前喝了大量啤酒,不能控制自己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高绍敏以醉酒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经报最高法院核准,已对高绍敏执行死刑。
《以孩子为作案对象不可轻判》报道后续 绑杀老板儿子案犯伏法 商报讯(记者徐兵)90后打工仔李淋因被老婆骂没钱,遂绑架老板儿子 “弄点钱花”,并杀害了这个年仅8岁的孩子 (见本报2010年7月19日、2011年5月22日报道)。虽然法院认定其主动放弃勒索且认罪态度较好,仍认为其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被判决死刑。该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于2012年1月17日执行。 2009年3月25日,李淋和老婆发生争吵,老婆骂他没钱。他在朋友建议下,于3月27日晚在东升镇怡安苑广场绑架了原来老板的8岁儿子肖某。次日凌晨零时,由于肖某吵闹着要回家,李淋害怕罪行暴露,就将肖某骗到东升镇同乐大街东侧草丛,采用捂嘴、用孩子鞋带勒颈的方式将肖某杀死。3月28日下午,李淋打通肖某父亲的手机,打算勒索20万元。 2009年3月31日,被害人肖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在李淋居住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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