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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扒手窃得1元各获刑半年


2011-12-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29 第 619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在盗窃罪条款中规定了扒窃行为,不论数额都一律构成盗窃罪,对一些经常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行为有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本报讯 扒窃到1元被抓获,两扒手近日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月26日上午7时许,正是市场人流高峰期,东凤镇兴华市场跟往常一样人来人往。20来岁的广西小伙蒙某坤和黄某华也来到市场,他们不是买菜,而是将目光瞄准了“师奶”们的口袋。
  两人事先已做好分工,携带镊子到一猪肉档前,对猪肉档档主下手,黄某华负责掩护,蒙某坤用镊子窃取猪肉档档主裤袋里的51元人民币。结果50元掉在了地上,黄某华打算拾起占为己有时被档主发现并取回。于是两人不得不携带已经窃取成功的1元逃离现场。不久,公安人员在兴华市场内将蒙某坤抓获归案。
  同年8月9日晚6时许,侥幸逃脱的黄某华再次来到兴华市场“冒险”,在对一位师奶行窃未果后,逃至东凤镇仁和东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蒙某坤和黄某华两名被告归案后均对上述扒窃事实供认不讳。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华第二次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坤、黄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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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窃心得
  像蒙某坤和黄某华这样的市场“专职”扒手并不少见。承担家里买菜任务的翁爷爷告诉记者:为了防范被偷,每次上市场买菜,他都是“轻装上阵”,只带够买菜的钱,就算不小心“被偷”也不会损失太大。翁爷爷说,按他观察,小偷瞄准的对象更多是偶尔到市场买菜的年轻人,这部分人不怎么提防,小偷比较好下手。
  法官析案
  扒窃在公共场所是一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市对盗窃罪的追诉起点为盗窃财物数额达到2000 元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达数额的扒窃行为只能是行政处罚,在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地方扒窃之风屡禁不止,可见行政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在盗窃罪条款中规定了扒窃行为,不论数额都一律构成盗窃罪,对一些经常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行为有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连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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