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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1元被判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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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2-28 第 2311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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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元杰
两人在市场猪肉档前行窃,只偷得市民1 元钱,后被抓获。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 个月。这是记者昨日在市第二法院获悉的一宗颇具教育意义的案例。 今年7月26日,在东凤镇兴华市场一家猪肉档前,黄晓华(化名)和蒙文坤(化名)两人一人掩护,一人拿着镊子偷窃市民裤袋里的钱。当时被偷市民的裤袋里只有51元,蒙文坤只用镊子夹出了1元,另外50元掉在了地上。被发现后,两人带着偷到的1元钱逃跑,其中蒙文坤被当场抓获。后来,黄晓华再次在市场内行窃被抓。 为何仅偷窃1元就被判刑6个月呢?据该案主审法官钟春连介绍,在一些公共场所,扒窃行为司空见惯。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出台前,在中山,盗窃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为盗窃罪的追诉起点,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数额的扒窃行为只能是行政处罚。而今年的刑法修正案特别在盗窃罪条款中规定,扒窃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一律构成盗窃罪。“我们对盗窃罪可能有一种误解,觉得数额较大才能判刑。”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谟喜分析说,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盗窃数额较大时才会达到起诉标准。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在内地很多城市,这个数额多为500元,而在中山一般是2000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中,两人均无前科,而且根据供述,两人也不存在多次盗窃的情节。如果按照旧法来看,两人最多只受到行政拘留或说服教育的惩罚。但今年5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新法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类行为认定为犯罪后,即使只盗得1元钱,也涉嫌犯罪。本案中,蒙、黄两人虽没有多次行窃,但他们的行为属于扒窃,也符合新法入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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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江卓文 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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