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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勒死新生儿被判缓刑


2011-12-07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2-07 第 229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本案主人公阿芳(化名)遭遇了太多不幸:不满20周岁惨遭强奸,被害后出于面子考虑未报警;被强奸而导致怀孕,因种种原因未能人流,只好把孩子生下来;因想掩盖真相,加上不懂法律,居然亲手勒死孩子。中山市中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判处其缓刑。
  目前,阿芳已回到陕西宝鸡老家,和新婚不久的丈夫过着平静的小日子。
■案情回放
  阿芳(化名),1988年5月出生,户籍陕西宝鸡,多年前来到中山打工。
  据阿芳回忆,2007年12月份下旬的一个晚上,阿芳在工厂加完班回家时,到三乡文化广场看电影,看完电影回家已是11点多钟。突然,一名男子窜出来捂住她的口,她立即神志不清地倒了下去。醒来后,她发觉自己一个人躺在草地上,裤子也被扒掉了,下身还在流血。顿时,她意识到自己遭遇强奸。出于面子的考虑,她居然没有报警,而选择独自吞下苦果。
  2008年春节,阿芳回到老家,到了3月份,她才发觉自己怀孕了。“第一个月没来例假,我没当一回事,因我一向都不太准时。第二个月还没来,我就有些慌了,赶紧到县医院做了检查,果然是怀孕了。”阿芳说。
  阿芳当即决定把孩子打掉,但医院要求需有家人签名才能做手术。“这样的事情,怎能对我家里人说呢?要是传出去,我父母还怎么在村里做人?”出于这种顾忌,阿芳放弃了在家乡堕胎,打算回到中山再说。
耽误了!
欲堕胎,手中没有闲钱
  到了中山,阿芳在近2个月的时间都没有找到工作,手中实在拿不出做手术的闲钱。后来在宝元鞋厂找到了工作,干了2个月,凑够了做手术的钱,就去了医院。
  但是,医生告诉她,由于怀孕时间太长,已经不能做普通的人工流产,必须做引产手术。这个变化给阿芳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她的钱又不够了。于是,她只得离开医院。
  就这样,阿芳挺着个大肚子晃晃悠悠地工作、攒钱,希望尽快去做引产手术。
罪过呀!想遮掩,勒死亲生女儿
  2008年7月21日晚上11时许,阿芳还在上夜班,突然肚子痛。坚持到了7月22日凌晨零时许,她实在坚持不住,就向班长请假回到厂里5楼宿舍。由于疼痛难忍,担心吵了别人休息,她又上到8楼一间空宿舍内,躺在一床板上睡觉。她先后脱掉内外裤,感觉肚子越睡越痛,好像有什么东西要往外出来,她抬头一看,竟见到一个孩子的手在动,还准备哭,孩子旁有胎盘。
  阿芳害怕外面的人知道,就拿起放在床边的丝袜往孩子的口里塞,又扯下内裤上的卫生巾塞到孩子口里。之后,她拿起床上的另一只袜子,从后面往前勒住孩子的颈部并在孩子的颈椎骨位置绑住,直至孩子一动不动。
  过后,阿芳将分娩孩子连着的脐带用手扯断,休息一会儿就到7楼找到一个枕头套上来,将孩子和胎盘装进去,丢弃在7楼的垃圾桶里,之后返回房间洗澡睡觉。
  次日上午8时许,鞋厂的员工在收拾7楼垃圾桶垃圾时,发现一个米黄色的枕头套装着已死去的女婴,便通知了主管,随后报了警。
  当天上午10时许,阿芳得知有警察来调查此事。当天晚上,她到派出所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婴为女性,符合被丝袜勒颈、卫生巾及丝袜塞嘴致呼吸道堵塞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特征。阿芳的辩护律师周彬称,他看见过死婴的照片:“完全成形了,长得肥大、健壮。”
■庭审辩护
阿芳新婚为维护新家稳定建议缓刑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2008年8月13日,公安部门决定将阿芳由其父亲带回取保候审。
  阿芳的辩护律师周彬对记者说,一年后,公安部门曾给阿芳的父亲打了电话,问阿芳在不在,回答是不在。此事就搁下了。不过,周彬认为,阿芳父亲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告诉阿芳就没事了。
  直到今年6月11日,警方再次要求阿芳归案候审。而此时,已经过了3年多,阿芳本人也认为没事了,刚刚在老家结婚才一个月。
  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阿芳提起公诉。庭审时,阿芳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彬指出,阿芳作为自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阿芳作为不法性侵害的受害者,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同时,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阿芳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动机可知,阿芳缺乏生活经验,她早就想堕胎,但由于经济问题,致使无法堕胎;长时间的加班造成早产,也没有料到当天就早产,于是结果出现后,阿芳心里慌乱,担心名声受损,这是一般未婚生子女孩的正常心理状况,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有本质区别。阿芳生长于陕西农村,受传统思想影响较重。希望法庭考虑阿芳所生活的环境和承受的压力,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此外,阿芳已婚一个多月,若判处实刑,对于新建立的家庭会出现不和谐因素,会使男方家庭感觉到人财两空,对于新婚家庭会造成新的伤害;若判缓刑,则有利于新婚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据此,周彬恳求法庭依法对阿芳予以缓刑处罚。
■法官说法
阿芳系受害者没有再犯罪危险
  黄鸿德(本案主审法官、市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根据阿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认定阿芳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 “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中阿芳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另外,考虑到阿芳系遭人强奸后怀孕,也系被害人之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故对被告人阿芳适用缓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阿芳出生于偏远农村,深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且文化程度偏低,怀孕数月后肚子不舒服,仍未意识到自己案发当晚就要临产,还一人冒险采取行动,自行生产,遇事没有主见,原本是强奸的受害者,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立即报案,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记者 徐兵 通讯员 李志金 黄金娣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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