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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原副院长昨中山受审


2011-12-07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07 第 616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去年10月8日,年近59岁的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副院长黄昌权“晚节不保”,被侦察机关抓获,之后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公诉人起诉黄昌权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达人民币30.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未当庭宣判。
  ■被诉6年收受贿赂30.5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 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黄昌权利用其担任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该院经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0.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人指控黄昌权共5项罪名。
  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黄昌权利用其分管江海区法院执行局、签发民事裁定书的职权,为诉讼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江门市供销社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案件承办法官陈某松代供销社转交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及供销社代表刘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7年春节期间,黄昌权为案件执行申请人江门市食副置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谭某、陈某谋取利益,并收受谭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7年上半年,他帮助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某厂谋取利益,并收取该厂厂长赵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下半年,他帮助执行标的物的拍卖竞卖方陈某谋取利益,收取陈某的代理人许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此外还向另一宗案件被告人家属谭某等人泄露案情,并收取谭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昌权被侦察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黄昌权已退还赃款人民币20.5万元。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昌权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数额达人民币3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翻供未收受其中10万
  昨日,在庭审中,黄昌权当庭翻供。他表示,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是事实,小部分不是事实。“起诉书指控的共20.5万元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我由法官陈某松代供销社给了10万元给我,不是事实,我不认罪。”尽管他之前在侦察机关的多个笔录中都有提到收受过那笔钱,但他称自己之所以“编造”受贿事实,是受到一定胁迫,另外则是出于斗气的原因。
  对于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公诉机关认为,“作为一名副院长,他对于承认收取10万元的后果应该是知晓的。被告人说收取10万元是乱编造,是不符合常理的。被告人和陈某松对于收取10万元的时间和地点没有较大矛盾,有吻合点。”
  黄昌权还认为,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问题,应为自首。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黄昌权的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罪行作罪轻辩护,认为证据不足。
  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日14点30分。在最后陈述时,黄昌权说:“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做了违法的事情,一切向钱看,是很不应该的,对不起党、组织、单位和家人,对自己的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影响法院的形象。我现在很后悔,我当过兵,立过功,为法院工作作过贡献,我年纪大了,身体不好,请法官从轻处罚。”
 
记者 陈健儿 吴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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