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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刀偷旧摩托获刑半年


2011-12-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1-12-02 第 6164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酒驾入刑”、“扒窃入刑”,随着今年5月1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几类新罪行的 “中山第一案”相继出现。11月26日,1982年出生的广西贵港籍杨某府因携带凶器盗窃旧摩托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他由此也成为中山市第二法院携带凶器盗窃入刑“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今年7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府携带弹簧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窜至东凤镇小沥村佛奥阳光花园前,看见有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车头锁上还插着车钥匙,遂利用被害人吴某明遗留在车头锁上的钥匙,将摩托车启动,然后直接将摩托车开走,盗走吴停放在该处的豪达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元,车龄较长)。被告人驾驶该摩托车去到小榄镇泰丰市场找了一家旅店住下。7月13日,被告人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到东凤镇,当天16时许,其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到东凤渡头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府无视国家法律,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杨某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胡铭德庭长说:今年5月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列入犯罪,虽然杨某府盗窃旧摩托车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只有210多元,尚未达到入刑标准,但其是随身携带了管制刀具进行盗窃,社会危害性大。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规定,只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哪怕没偷到一分钱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写入了刑法,小偷只要被法律认定携带了凶器,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不仅仅是加重了惩治力度,更是一个极大的威慑。
 
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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