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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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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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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报讯 昨天,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4月14日被告人胡某与丈夫李某(另案处理)停放在中山市小榄镇某电子有限公司门口外的女装电动车被盗,胡某认为是该工厂保安看管不力所致,多次向厂方索赔未果。4月21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胡某与李某到该公司门口阻拦公司电动闸门打开,阻止车辆出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司人员劝阻无效后无奈报警,公安人员及社区治安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遭到两人暴力阻碍。其间,被告人胡某用木棍打伤治安员潘某的左小腿。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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