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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转让名下小车


2011-11-25 来源:中山商报 2011-11-25 第 227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不满18周岁的小成把自己名下的东风标致小车转让给姐姐阿丽的男友阿辉,这一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吗?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小成自愿将涉案小车转让给阿辉,并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小成虽然提出自己是受欺骗才做出转让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被告应返还转让车辆
  2007年12月初,年仅17岁的小成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小车。除了自己使用外,他的家人也使用。
  阿辉称,他和小成、小成的姐姐阿丽是朋友关系。2008年5月中旬,他和阿丽商量,小成还是在校学生,用车的时候不多,他想购买小成的车。经协商,小成答应将车转让给阿辉。在阿丽的陪同下,三人到当地一车辆过户代理商处办理了手续。
  车辆过户后,阿辉经常把车子给阿丽使用。2008年6月1日,阿丽从阿辉处把车辆开走。后来,阿辉让阿丽还车,但遭到拒绝。
  阿辉认为,小成转让车辆时虽不满18周岁,但对自己转让车辆的利害关系十分清楚,其成年后也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过户时,其姐姐阿丽一直在现场陪伴并表示支持。因此,阿丽应当将小车还给他。
  被告:原告系欺诈行为
  对于阿辉的说法,小成称,当时,姐姐阿丽和阿辉是恋人关系。2008年5月中旬,阿辉与小成商量,说未成年人购车不便使用,让小成把车转给他。同时告之,他准备将一间厂转到姐姐名下,他俩需要有自己的车。在阿辉的劝说下,小成信以为真,便答应把车辆过户到阿辉名下。后来小成才发现,姐姐没有取得阿辉承诺的工厂。
  小成认为,自己是在受骗的情况下才作出转让的行为,且阿辉没有支付车辆的折价,因此该过户行为是无效的。
 
通讯员 邝羽 周静宜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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