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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未入肚却蹲三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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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0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9-20 第 2212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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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 个人嘴馋图谋吃狗肉,偷狗得手后,为抗拒狗主人追赶,居然用砖头将狗主人打成轻微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终审判决打人者有期徒刑3年。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23日晚,年近30的许勇文和几个朋友闲聊时,提到去偷狗。次日上午8时许,许勇文及其2个同伙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三乡镇白石村陈某某家附近,看到有一条狗在吃垃圾,其同伙阿会下车用钳子将狗夹住拖上车,并把车门关上。 陈某某见状,立即手持一条木棍和妻子一起追了出来,其邻居也一起帮着拦车。面包车试图逼他们后退让路未果,许勇文和同伙遂下车分别用钳子和砖头继续威逼陈某某等人让路。许勇文用砖头砸在陈某某的前额上,陈某某抱住他,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许勇文挣扎起来继续跑,陈某某用木棍打了他一下并继续追赶。 其间,阿会和司机驾车逃走。许勇文则步行逃离,后掉进一条水沟。不久,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把许勇文等人抓获归案。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许勇文提起公诉,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许勇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许勇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采纳了许勇文辩护律师邢金莲的辩解,即:在许勇文和陈某某双方争斗过程中,已经被偷上车的狗逃走了。虽然狗的主人称狗一直没有回家,这一事实仍表明许勇文属于犯罪未遂。但是,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已属从轻,故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当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转化 宋勇(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是一个典型的“犯罪转化”案子。原本许勇文等人“偷狗”属于盗窃行为,但在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狗主人等的追捕,许勇文等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导致2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规,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许勇文就是因此从一个普通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最低刑期就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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