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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电动车男子涉嫌犯罪被起诉


2011-08-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8-31 第 6071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2011年8月30日,经认真审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以涉嫌盗窃罪将结伙携带凶器盗窃的被告人杨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了此类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据悉,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中山市首例因“携带凶器盗窃”入刑构成盗窃罪的案件。
  2011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伙同一名男子(另处理),携带弹簧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窜至大涌镇某出租屋楼下,撬锁盗走被害人何某的中骑牌60V载重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驾驶赃车逃至大涌镇岐涌牌坊附近被执勤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据悉,盗窃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只要携带凶器盗窃就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鉴于本案系我市首例因“携带凶器盗窃”入刑以盗窃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该院对该案启动了快速审理机制,在审查的过程中,仔细分析证据,特别是在被告人携带的弹簧刀是否属于凶器的问题上,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严格认定,最终锁定被告人杨某结伙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曲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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