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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助力车”也是犯罪


2011-07-14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7-14 第 214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日前,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最终影响李某判决的是一辆车速可达80km/h的“燃油助力车”,这辆车最高时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国家标准规定,最终被判定为摩托车,李某因此获刑。
  事发:司机酒驾“助力车”与客车相撞
  2011年6月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一辆“燃油助力车”去上班,由大涌镇岚田往旗山路方向行驶,驶至大涌镇卓山路时,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后,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mg/100mL。
  关键:超标“助力车”属摩托车
  李某的摩托车外形类似于女装摩托车,车尾部明确标明了“助力车”几个字。发生事故后,李某一直不明白,为何酒后驾驶一辆“助力车”会惹这么大的麻烦?
  其实,对于李某驾驶车辆的属性判定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据检察官介绍,李某驾驶的“助力车”发动机号:100407190,车速可达80km/h。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车辆鉴定进行批复:“产品名称虽然标注为助力车,但其排量、最高时速、净重、骑行功能超过国家标准”,经检验,该车辆不属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属于二轮摩托车。
  结局: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日前,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醉酒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的被告人李某。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中山市交警部门经常查处严禁此类超标车辆上路的情况下,不顾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醉酒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其交通人身危险性可想而之,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必然。
  ■检察官提醒:
  超标电动车可能被认定为摩托车
  市场上大多数所谓的 “燃油助力车”,其实是轻便摩托车或普通摩托车,而一些“电动助力车”因时速过快超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此类助力车很危险且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隋胜伟 通讯员 曲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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